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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反通姦除罪2】別剝奪元配維繫家庭的權利! 性侵不該成為通姦除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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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姦是否除罪,司法院公告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台北市晚晴協會前理事長兼義務律師紀冠伶從法律實務探討通姦與性侵,雖有熟人性侵的憾事發生,她仍認為通姦跟性侵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更不該因性侵個案,剝奪元配維繫家庭的權利。

部分婦運團體支持通姦除罪化,也有他們支持的原因,因他們長期服務個案,甚至陪伴過遭受老師性侵的女學生,當她試圖鼓起勇氣揭發惡行,卻被狼師的配偶反告通姦,這令婦運團體感到錯愕,無法接受「通姦罪」竟成保護「權勢性侵」的幫兇。

「性侵」是強制性交罪 不應與「通姦罪」合意性交相提並論

強姦罪(強制性交)
刑法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通姦罪(合意性交)
刑法 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紀冠伶說明,通姦跟性侵害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通姦罪」基本上是「合意性交」,明知對方已有婚約,仍然願意發生性關係;「強姦罪」(俗稱「性侵害」),此為「妨害性自主罪」,屬於「強制性交」,被害人本身不同意發生性關係,加害人仍強勢性侵。對被害人而言,創傷程度完全不同,加害人被判刑的程度也不同。

刑法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紀冠伶解釋,性侵害案件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實務上以發生關係的年紀判刑,刑事法課程即說明,14歲以下性器官未成熟,妨礙其身體健康,加重處罰;14-16歲認為欠缺性知識,沒有性同意能力;16歲以上推定有性同意能力,具備性知識,且可表達自己是否願意發生關係的意願。

不應將權勢性侵個案通則化 剝奪元配提告的權利

紀冠伶指出,通姦造成家庭的損害,不只有元配,也包括家庭的所有成員,這些人的權益也該受到保障。示意圖。(圖片來源:123rf)

紀冠伶指出,實務上通姦罪多半有長期的關係,而元配都是最後知道,知道也不過就那最後一次、兩次;然而,性侵害多半就是一次,不排除會有熟人性侵的憾事發生,可能超過兩、三次。

女生提告先生強姦罪,元配卻幫先生脫罪,反告女生通姦罪,紀冠伶表示,這種狀況應該不多。紀冠伶說明,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絕對不會否認他受侵害的事實;而通姦對於家庭造成的損害,遭受損害的人不單只有元配,也包括家庭的所有成員,這些人的權利也應該受到保障。

紀冠伶分析部分性侵害案件也可能是權勢性交,例如老師和學生仍有上下級的權勢關係。

權勢性交
刑法 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8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紀冠伶解釋,權勢性交算是半強迫,例如學生通常懼於你是我的老師,我就必須聽話,意志被部分壓迫。故權勢性交與強制性交在刑度上也有差異。

究竟是性侵害還是通姦?紀冠伶認為應該交由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判案的法官調查事實的真相,但性侵害個案被誣陷不應成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若果真如此,也應調查清楚,目前有多少案件被判錯,不能因為要保護性侵害個案,反而剝奪元配保護家庭的權利。

系列報導:
【律師反通姦除罪1】何來性別不平等 紀冠伶痛批:忽視家庭!
【律師反通姦除罪3】曾為婦運團體的前理事長 為何力反通姦除罪化?

(記者吳恩祺/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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