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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反通姦除罪3】曾為婦運團體的前理事長 為何力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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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受訓,一直都是「法律不應該管到人的愛情」。然而,與法官、學者不同之處在於,律師會陪伴個案一段時間,這也是台北市晚晴協會前理事長兼義務律師紀冠伶的從法律人既定立場轉為「反對」通姦除罪的契機。

當法界大喊「通姦除罪」,認為法律無法約束愛,同為法律人的紀冠伶也認同此一想法,認為法律無法處理人的靈魂、感情。但是,當夫妻雙方定了「婚姻契約」,就需要履約,當初的「婚約」說好是一輩子!

做錯的不是元配 她卻必須背負所有的罪

當紅韓劇《夫婦的世界》,媽媽以為兒子能理解她的處境,拋出「爸爸背叛我們了,你不是知道嗎?」沒想到卻換回「爸是背叛媽媽,但不是我。」震撼回應,兒子甚至苦苦哀求母親原諒夫父親。不幸遭逢先生背叛,迎來的不是兒子體恤,而是第二次背叛─兒子選邊站,元配的處境令不少網民感到不捨,大罵渣男的確生了渣兒子。

紀冠伶分析,這才是家庭成員真正的心聲。

紀律師坦言現實生活中,爸爸外遇,最後父母離婚,孩子責怪的不是出軌的那位,而是媽媽為何當初選擇離婚!對孩子而言,爸爸在外面亂搞是他的事,回到家就是我的爸爸,他仍然愛我、陪伴我,而且這個家是存在的。孩子認為:「只要媽媽你沒有說要離婚,這個家都還在。」

陪伴面對選擇離婚個案的元配,紀冠伶曾見她因外遇一夕間爆瘦、長白髮,紀律師細膩說到:「對元配而言,心是很痛的。明明錯在對方,她喊離婚的同時,卻要承受後果,卻要背負所有的罪!」那種被背叛的痛苦,對於職業婦女的影響可能少一點點,她還需要處理工作而稍微分心,「可是對家庭主婦而言,那叫一‧夕‧崩‧解!」

在法庭上,紀冠伶曾向法官示意:「從男人的角度,事業是你們一輩子很重要的事,今天叫你完全放棄事業,你肯嗎?同樣的,對全職媽媽來說,家庭是一輩子的事業,你如何叫她放棄?

每個人都可以選擇結婚,也可以選擇「不結婚」,但是「婚約」一旦簽下,在法律上也是契約,需要履行責任。況且,婚約不單是一般的契約,時間不是五年、十年,當初的「婚約」說好是一輩子!這份婚約是養育下一代的基礎,是孩子們的家,也是社會維繫關係的基本單位,紀律師直問:「如果只訂五年、十年約,你敢不敢跟我生小孩?」

孩子──父母離異後 無辜的受害者

紀冠伶認為,父母離婚,最受傷的是孩子。示意圖。(圖片來源:123rf)

一般契約違法需要負法律責任,通姦罪並非處罰你要付出感情、付出愛,而是倘若通姦可以除罪,意味婚約可以任意被破壞,影響的不只是夫妻雙方,傷害最深的是孩子。當家庭制度開始瓦解,連親人也無法信任,人們不再有安全感、歸屬感,家庭制度的崩壞,才是真正的世界大戰!

「爸媽所做的事情,難道不會在小孩身上留下印痕嗎?」

紀冠伶曾遇一個案,他的父親破壞別人的家庭,一個是有婦之夫,另一個是有夫之婦,彼此是附近的鄰居,10年過後,對方的兒子經過他家門口仍然不屑一顧,直接吐口水。

即便父母離婚風暴已過,個案仍須背負父親的過錯,獨自消化各種委屈:「因為我爸爸去破壞別人的家庭,毀了人家的家。」紀冠伶不解:「家庭的破壞對一個孩子的影響有多大?父母以身作則的約可以違約?法律竟然還可以不處罰?」

台灣真在乎「家庭價值」嗎?

通姦除罪──國家在乎小三小王?還保障有錢人外遇?

「現在小三就敢嗆聲,你叫元配怎麼辦?」紀冠伶指出,通姦罪目前作用不大,有必要廢除嗎?倘若真的廢除,只剩民事賠償,這不等於詔告天下「台灣保障有錢人外遇?」

由於法界普遍已認定「通姦除罪」,採納的證據極為嚴格的,可說是架空此法。若要以「通姦罪」定罪並不容易。除非敢把孩子生下來去驗DNA、現場採集到男子精液或是女性分泌物,否則無法定通姦有罪。「通姦罪」的存在迫使很多外遇案件私下進行,而非公然破壞家庭。

通姦除罪──進步就是跟著西方走?

民法親屬篇訂定了台灣的親屬關係,紀冠伶解釋,爸媽先盡扶養責任,年長就接受被扶養的權利;孩子則是先享受扶養的權利,爾後要盡扶養的責任。「養兒防老」是民法訂定時的既有觀念,這是法律的倫常。

談論通姦除罪時,紀冠伶分析,不應國外如何,台灣躁進跟上,畢竟台灣跟國外的風俗民情不相同,對家庭價值的重視程度也不同,美國雖已通姦除罪,但是他們的扶養規定並不像台灣訂定的如此完善。

通姦罪的存廢 意味台灣如何看待「家庭」

紀冠伶指出,通姦罪的意義在於彰顯「國家維護家庭制度」!示意圖。(圖片來源:123rf)

「國家保障的權益是什麼?我們不應該放棄台灣很重要的家庭價值。」

紀冠伶再三強調,法律不是管感情跟愛,而刑法保障人的法益(即合法權益):

刑法保障三個法益:
1.國家法益:國家安全法益……。
2.社會法益:公共安全、善良風俗法益……。
3.個人法益:生命、個別財產法益……。

紀冠伶解釋,現行「通姦罪」並非伸手干涉你的感情、你的性行為,它被訂定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就在宣示國家重視家庭制度,它所保障的法益,是「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

台灣早期曾有「法不入家門」文化,直至民國82年,22歲的少婦鄧如雯無法忍受長期家庭暴力憤而殺夫,引發社會輿論,婦運團體持續聲援被家暴的女性,88年催生出《家庭暴力防治法》。

紀冠伶認為,家暴法的宣傳效果遠大於實質產生的效果,它的意義在於讓大家知道「家暴不再只是家務事!」刑法訂定促使警察介入,警察必需通報,不能吃案:「這是你們的家務事我不管。」

「法律宣傳與教化人心的效果,才是我們法律彰顯它的價值啊!」

即便法界目前宣稱通姦除罪仍然可以民事賠償,元配接受金錢補償更實際,不代表認同小三小王的存在。紀冠伶反問,即使是民事賠償,也承認這是違約的行為。關鍵在於是用補償個人的方式,還是以國家制度宣示捍衛家庭價值。紀律師認為,通姦罪的意義在於法律上「國家維護家庭制度」!

系列報導:
【律師反通姦除罪1】何來性別不平等 紀冠伶痛批:忽視家庭!
【律師反通姦除罪2】別剝奪元配維繫家庭的權利! 性侵不該成為通姦除罪的理由

(記者吳恩祺/採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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