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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為難婦女? 台灣通姦除罪後之「新」婚姻家庭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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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5/29)司法院大法官發佈第791號解釋,宣布《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新聞報導中一位陳姓女子因發現丈夫外遇,憤而提告,通姦除罪後她無奈的哭喊:「這對大老婆而言是非常致命的一擊!」陳姓小姐的丈夫也坦承外遇,並與元配進行民事賠償的協商中,但礙於價錢仍談不攏,現只能靜待判決結果,在現今社會和陳小姐同樣處境的婚姻外遇受害者不在少數。

在我們陪伴的個案中,全職媽媽在外遇事件發生時,更顯弱勢。

(案例一)林小姐結婚後為了照顧兩個年幼小孩,其中老二經診斷為過動症,不得不辭去工作成為全職媽媽,但先生外遇後不僅經常對太太出言不遜,常常不回家,對家中的經濟也和孩子也幾乎不聞不問。

(案例二)李小姐的爸爸在她小時候擅自把小三帶回家住,母親原本是家庭主婦,因為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受不了天天與小三共處一室因而離家出走,李小姐開始過著「寄人籬下」看人臉色的生活,若不叫小三「媽媽」,就沒有飯吃。

即使是名人豪門世家在婚姻裡遇到第三者時也是徬徨無助的弱者,甚至大聲疾呼「台灣難道沒有法律嗎?」

為何國家對於婚姻家庭保障總是對「兒童權益」視而不見?

媽媽盟誠心地認為,只要給予社會足夠的時間,對於婦女兒童保障更完善的民事婚姻家庭保障制度,故提出以下三個建議方向:

  1. 從民法第195條角度,元配之配偶權確實可以保障。 但是,釋字第748號與第791號解釋業已經將我國婚姻制度視為二人間的關係,故民法配偶權的保障並不涉及婚姻中的自然第三者(婚生子女)。 親子教養學者劉慈惠教授也以撰文提出「婚姻不忠對於孩子的傷害」,故本文不再贅述。 媽媽盟在此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對於「(與家人)共同生活」之明文保障(和個人隱私權保障同一條文)。 即是,婚生子女和父母親共同生活乃係人類與生俱來的基本人權,故國家應立即依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民法中(或婚姻家庭保障專法中)增定「婚生子女」與父母親屬共同生活不被打擾的保障,並且新增可向「第三者」提出「共同生活權益遭侵害」之民事權利,第三者須付出個人半數之財產賠償元配。
  2. 「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乃我國憲法第156條明文,並婚姻家庭之穩定保障更可造福婦女兒童。 考量我國司法院107年統計資料3,270起地方法院離婚終結事件中,與配偶外人性交而離異終結僅14起,僅佔民事離婚比例428%。 而107年間法務部地檢署卻有新收3,162起妨礙婚姻案件,實可證明台灣人民非常習慣地仰賴刑法第239條處理伴侶不忠事務。實務上,我國除了金控公主及企業王子外,少能以民事庭方式處理通姦。 實在是民事所消耗之資源及舉證難度,並非一般老百姓所能夠承受之重。 因此,媽媽盟擬提出《台灣人民婚姻家庭保障專法》的新制度,由國家成立「特別偵查組」及「特別婦幼家庭保護員警大隊」,以國家資源協助每一位人民進行抓姦、蒐證及代理人民提起民事訴訟,好杜絕全職媽媽因為擔憂兒女及未來生活而被迫容許老公有小三、四、五、六、七等!
  3. 考量目前民視配偶權之傷害賠償約為30-50萬元間,實在被有導致社會經濟地位不公平之重大疑慮,就是如大陸社會一樣,有錢人可以隨便侵害介入他人婚姻家庭,故,為確保台灣社會之良善風氣,參考美國作法,透過修法實施「公平財產法律」,男女離婚時分割家產按照公平分割財產法來執行,並且限制婚姻背叛者不得主動爭取子女撫養權。

國家對於人民婚姻家庭之保障,雖然目前喪失刑法嚇阻之方式,但我們依然期許「珍惜配偶、愛護兒女、建立正確婚姻家庭觀念與價值」,是我們堅持不放棄所要努力的目標。

(陳怡朱/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秘書長)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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