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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反通姦除罪1】何來性別不平等 紀冠伶痛批:忽視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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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通姦是否除罪,司法院公告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對於通姦,似乎法界律師一面倒,全都贊成通姦除罪。本台新聞特別專訪台北市晚晴協會前理事長兼義務律師紀冠伶,帶領讀者一窺法律實務的真實面貌。通姦罪並非性別不平等,不應忽視家庭的整體性。

網路文章普遍傾向「通姦除罪」,認為法律無法約束愛,紀冠伶也認同此一想法,認為法律無法處理人的靈魂、感情。但是,當夫妻雙方定了「婚姻契約」,就需要履約,當初的「婚約」說好是一輩子!

紀冠伶進一步說明,一般契約違法都需要負法律責任,通姦罪並沒有處罰你要付出感情、付出愛,當初可以選擇「不結婚」,但是「婚約」一旦簽下,在法律上也是契約,需要履行責任。

倘若通姦可以除罪,意味婚約可以被破壞,影響的不只是夫妻雙方,傷害最深的是孩子。當家庭制度開始瓦解,連親人也無法信任,人們不再有安全感、歸屬感,家庭制度的崩壞,才是真正的世界大戰!

太太只告小三不告老公 因為她們還想要維持這個家!

若只用「性別」角度檢視通姦除罪,太過簡化家庭。示意圖。(圖片來源:123rf)

對於通姦罪,明明犯錯的是一男一女,最後竟然不少元配選擇不告老公,只告小三,不少人認為「女人何苦為難為女人」! 何為「通姦罪」?

通姦罪相關法律
刑法 第十七章 第 239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一般而言,共犯都需一併提告,為求公平不可只提告某個犯人。刑法上則視配偶通姦和相姦人同屬共犯。通姦一事雖然有兩名犯人,但實務判決卻出現只告小三,不告老公,通姦罪因而背負「女人何苦難為女人」惡法之名,甚至不少婦運團體因此認為應通姦應除罪化。

同是婦運團體的律師紀冠伶卻不以為意,已婚與未婚不應相提並論!婚姻在法律層面是份契約,確實會有違約的情形,有些人選擇堅守婚姻,有些人選擇離婚,但是婚姻制度不該被破壞!男生可以選擇離婚,但是在離婚之前,小三不該介入別人的婚姻!紀冠伶更直言:「刑法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還不是最高,不破壞婚姻難道不該是做人的最低標準嗎?」

「女人何苦難為女人?」紀冠伶對此言論表示不可思議,她同理受害元配的心情,氣憤捍衛元配權益:「這句話應該對小三講,而不是對元配說!她如果不來破壞我(元配)的家庭,我何必為難她?」紀冠伶進一步解釋,不少元配面對外遇雖然痛徹心扉,但是她們仍然想要堅守這個家庭,所以太太選擇只對小三提告,撤回對老公的告訴。若只用「性別」角度看家庭,實務上並不合理,太過簡化這些事情。

通姦罪不平等! 你確定女性只有小三被告嗎?

通姦罪被起訴的女性不見得是小三,也有可能是妻子出軌。示意圖。(圖片來源:123rf)

不少文章大肆抨擊通姦罪「性別不平等」,認為明明是男性外遇得多,被告、被判刑的卻是女性多。

憲法法庭辯論3月31日,司法院刑事廳指出104-108五年間,地方法院判刑通姦罪或相姦罪合計之人數及比例,男性、女性被告判決有罪人數分別為713人、826人,佔判決有罪總人數之比例分別為46.33%、53.67%,且佔全部男性(1,323人)、女性(1,440人),被告比例分別為53.89%、57.36%。統計期間拉長至20年,比例差距更大,性別因素影響仍然存在。

紀冠伶直白說明:「我不認為這裡存在性別的差異,而是考慮家庭功能。」當元配提告小三、先生通姦,但身分上仍然是先生的「老婆」!這仍然牽扯到元配一家的聲譽、孩子的名譽,「這跟性別有什麼關係?」

「現在女性外遇也不少。女性外遇的時候,男性未必有罪,因為你根本不知道男生是誰。」紀冠伶曾聽聞現實案例,一家有四個小孩,四個孩子的爸爸都是不同人。

紀冠伶質疑,「你看這份數據時知道那個女生是誰嗎?有可能不是小三,說不定是妻子外遇!」這意思就是孩子長大了,先生才發現怎麼不像他。紀冠伶過去曾遇過個案,先生只能告妻子,妻子打死不告訴你小王是誰,只以出差喝醉被撿屍帶過。通姦罪可以追溯十年,然而,時間一過,也無法查到小王。

先生遇到妻子外遇,撤告的可能性更低,女性有可能對先生撤告,但男性很少撤銷提告,紀冠伶分析,「你為什麼不講這些女性是先生來告的?」

(記者吳恩祺/採訪報導)

系列報導:
【律師反通姦除罪2】別剝奪元配維繫家庭的權利! 性侵不該成為通姦除罪的理由
【律師反通姦除罪3】曾為婦運團體的前理事長 為何力反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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