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同婚釋憲 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 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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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在台灣島內引發兩極對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4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民法不許同性別二人締結婚姻關係,違憲。立法院必須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大法官未排除專法)。若超過兩年沒完成,同性伴侶就可以直接依民法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司法院指出,第748號解釋文的背景是聲請人祁家威,於102年向潭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被拒,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4年8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另一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於104年11月聲請解釋,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司法院決定併案審理,並於106年3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全文如下: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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