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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法院拒承認同性婚姻 法官駁回:不違背國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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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上週裁決,駁回同運團體組織為同性婚姻合法化請願。法官認為,同性婚姻不是一項權利,而且該國婚姻不由民事法庭來決定。

據以色列頻道7《ARUTZ SHEVA》報導,日前LGBT組織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請求時,聲稱基於該國基本法的「人性尊嚴及自由」應允許同婚。但法官表示,基本法的解釋並不適用於同性婚姻,如果請願人想要變更法律對婚姻的定義,是屬於立法機關權責,法院最後予以駁回。

判決書指出,以色列法律認為,猶太法庭是承認猶太人婚姻的唯一權威機構,最高法院是在處理民事問題,而非婚姻制度,因此無法受理。事實上,在以色列有兩套共存的法院制度。一般來說,宗教法庭處理結婚及離婚的「身份」問題。不同宗教有不同做法,宗教法庭開放猶太教、基督教及伊斯蘭教徒申請。另一套制度則是民事法庭(最高法院),專門處理重大爭議以及罰款。

以離婚來說,雙方當事者必須先到宗教法庭辦妥後,民事法庭才會接續處理贍養費問題,結婚亦同。法官盧賓斯坦(Rubenstein)指出,以色列(指的是巴勒斯坦故土)自英國統治以來,夫妻的婚姻都是經由宗教法庭裁決,不是政府。也因此,政府無權管轄任何形式的婚姻制度。

他強調,請願者企圖使用基本法第10條要求法院裁決,並獲得憲法支持並不妥當,因為「人性尊嚴及自由」是個人身份受損的保護條款,指的不是婚姻。建議請願者,要改變婚姻定義直接訴諸立法機關。

據悉,以色列當局2014年擴大了回歸法(Law of Return),允許猶太公民的非猶太裔伴侶也能成為猶太公民,其中也包含同性伴侶。(謝婷婷/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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