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風向專欄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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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應由《監察法》規定,不須另立新法。最終由立院暫退,將另期審查,暫免立法程序正義上的一場荒腔走板。

依體制來看,柯委員說得沒錯,他提出的理由是:人權委員會中的10位委員都是監察委員,不需要特地為這10個人另設一個職權行使法,故監委的相關職權行使規定放在《監察法》中即可。再者,人權委員會只是監察院下所設立的特種委員會之一。因此,他堅持基於五院之間互相尊重的原則,監察院應按2019年立法院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案時所做出的附帶決議,即監察院應修正監察法後,再送到立院審議(中央通訊社2020/11/16)。同時,立委劉世芳與李貴敏皆指出,該法草案有為人權委員會擴權之疑慮。

細查《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之後,不禁不寒而慄,若立院真的通過此草案,將塑造出一個無所不能、無所不及的超級怪物!這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一旦擁有此種行使其職務權力所依據的法律,不僅未來監察院難以監督它,反過來,人權會很可能會「『完完全全自己決定做什麼研究調查、提出什麼建議、發表什麼報告,不用聽令於任何一個機關』,監督國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如何運作、是否侵害人權、運作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法。(引用自沃草報導2020/2/27)」

以下將一一分析《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具爭議性的條文及人民的疑慮。

第二條第一項雖言明人權會「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逾越所欲達成處理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但第二條第二項提及人權會處理的事項列有:

(第一款)「涉及…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案件」。「有辱人格」如何定義其狀況?這多少含有個人主觀感受之認定,如何判定?再者,法務部陳明堂政務次長曾舉國外案例,如:有不賣支持同婚字樣的蛋糕或牧師不為同志伴侶證婚;試問,這些是否屬於有辱其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案件?

(第三款)列舉「各級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對原住民族、移工、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或其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情節重大者。」試問,人權會委員也是監察委員,但人權會不僅對公家機關有彈劾、糾舉之權利,居然任何私法人(如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及私人團體都成為它得以處理的對象。這10位人權會的監察委員的權力從監管政府延伸到民間,無疑是一種擴權,對五權分立也是戕害。

又列(第四款)「其他經人權委員會認定者」。概括「其他」,通常會斟酌立法理由,其立法理由則提到對「…新住民、跨性別等」之人權保障。然而,跨性別議題尚未有各類專業的研究探討及社會對話與共識,難道不須分辨後果利弊?另外,此「…等」似乎授予人權會委員自由心證的更廣合法權限。

人權會有如此廣大的辦案範圍與對象,比一般監察委員權力範圍更大,令人咋舌。故試問,有無上層機構可以予以監督?千萬別說是權力範圍比它還小的監察院,不容易,難為之。

(本文經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授權刊登)

延伸閱讀: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二)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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