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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認定若從「生理性別」改為「心理性別」 將危害婦女隱私權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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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導,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化名)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2019年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並取得證明,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因此駁回申請。小E不服,提起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違憲,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

此新聞一曝光,女性同胞嘩然,難以想像當一位尚保有陰莖及睪丸的「女性」來泡女湯時,她們該如何是好?

之前法令與社會規範都是以客觀的「生理性別」來作為基礎,此乃因男女的客觀生理差異而有不同需求(例如隱私及人身安全等),包括廁所、公共溫泉浴場、更衣室、運動比賽、醫院科別、醫療及各項因應男女不同需求的各項補助等。

性別變更不需摘除器官,等於將性別認定的原則由客觀的「生理性別」改為主觀的「心理性別」。如此性別「定義」之改變將牽涉到整體社會生活秩序之改變,進而影響其他人的權益。

我國憲法中所保障之基本自由及權利,以不妨礙他人自由、或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為前提(憲法第 22、23 條)。我們贊成對於跨性別者的「基本人權」的保障,對於跨性別者的自我性別認同予以尊重。但個人權利不能無限上綱,社會制度需考量所有人的權益。在不危害「基本人權」的前提下,仍應以多數人的狀況為基礎制訂。若因少數個人需求即強迫所有人配合改變社會制度,將造成社會運作的混亂、損害多數人的權益,對於多數人有失公允。

因生理差異,女性相較於男性長期以來多處於弱勢──女性較易受到暴力傷害,假使我們因法令必須接受生理性別男在未進行變性手術下被認定為女性,一旦進入女性公共生活領域中,如廁所、宿舍等,女性心理恐懼會油然而升。性別變更條件一旦改變,將對社會秩序產生極大的衝擊,女性的隱私及人身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

保障女性的隱私權是憲法賦予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讓女性「免於恐懼」保障人身安全是女性最需要的基本保障。

因此,應審慎評估該判決對於社會各種層面的影響、及可行性,以確保所有人(不只少數跨性別者)的權益都納入考量加強對跨性別者的社福措施,包括提供並補助單人宿舍,設置多功能廁所提供跨性別者。並須加強安全監控系統,保障如廁安全。應保障婦女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並尊重隱私權。當涉及隱私的相關事務時,應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需求。在跨性別者的基本權益及女性隱私權及人身安全需求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打造雙贏的社會。

(陳怡朱/社團法人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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