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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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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具爭議性的條文除了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論及「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可以處理的對象和範圍:「各級政府機關(構)、私法人或私人團體…」,之外,該法依其十一條更加指明人權會處理調查之對象包括「人民」。總之,幾乎無所不包,全國都在它的監管之下。第十一條條文如下:

第十一條 

    人權委員會決議派查之案件,被調查人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或拒不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或為虛偽陳述者,調查委員得依監察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提案糾彈。」

    被調查人如為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個人、私法人或私人團體,而有前項情事者,得經人權委員會之審議後,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者,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或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為止。」

我們對第十一條的疑慮是:

(1) 被調查人除各級政府機關(構)、私法人、私人團體外,還包括不具公務員身分之「個人」。不禁狐疑人權會到底是什麼樣的國家機器試問: 人權會居然有權力任意伸進人民的私領域?

(2) 「被調查人於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或拒不提出有關文件、資料或證物…」, 人權會到底是什麼樣的國家機器目前,警察可以通知當事人前往接受詢問,但沒有強制到場的權力,必須要有拘票。警察可以經當事人同意搜索,但不能強制搜索,除非有搜索票;沒有搜索票,人民沒有交出證物的義務。試問:為何人權會並非司法機構,卻擁有比司法警察權還要大的權力呢?如此,人民將毫無自保力量。

(3) 「…或為虛偽陳述者」。試問,什麼是「為虛偽陳述者」?如何判斷?我國法律賦予「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意思是被告或被調查人沒有自己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難道這一點人民權利也要被剝奪嗎?人權會到底是什麼樣的國家機器證人在法庭上經具結後做虛偽陳述,也要經過司法審判才能定罪(偽證);人權會不是司法機關,人權會委員是監察委員,不是法官,本無此權限,如此擴權,豈不太誇張?

(4) 該條文指出若被調查人為公務人員,將依《監察法》被提案糾彈,若為人民則以罰鍰處之,第一次罰3萬〜30萬元,之後每次5萬〜50萬元。罰則已明訂,全國人民,該警醒了!

倘若立院沒有把關好,給予這個機關巨大職權的話,人民該如何面對?請記得《憲法》所給予我們人民的權力和方法,如下: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8條 第一項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很清楚的是,《憲法》肯定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並且任何案件皆須依循法院法定程序為之,人民不可以被國家機器任意宰割!如此看來,很明顯的是《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違背國家憲法法制然而,如果至今人民還不趕快清醒,則上位者為刀俎,人民為魚肉的場景將會更加激烈地上演。

(本文經生命倫理研究中心授權刊登)

延伸閱讀: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一)

風向觀點: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中的疑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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