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抗議行政法院錯解憲法 民團: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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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對女同性戀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遭到拒絕,後經由伴侶盟協助打行政訴訟。昨(12)日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出爐,駁回戶政事務所的行政處分,並駁回女同性戀登記結婚的請求。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團體今(13)日前往司法院抗議,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中所提及的「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是錯誤的見解,高聲呼喊「男女婚姻制度並不違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女同性戀訴請登記婚的判決於昨日出爐,提出的理由中表明,雖然民法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反平等權,但同性婚姻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修訂,因此行政法院在並無相關法律條文之下情形,無法命令行政機關給予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且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提及2年內須完成修法,屬於立法機關權責,並無法由司法機關越權進行立法漏洞填補。

台灣民權團及守護台灣等團體,今(13)日下午於司法院前抗議。民團首先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案中確保司法與立法權分際,確認司法機關不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

民團:男女婚姻制度合憲

針對高等行政法院所言之「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民團指出,這是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的錯誤見解。釋字第748號解釋清楚明載「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共同生活…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及第七條…意旨有違。」

民團強調,大法官解釋並沒有針對「使男女二人締結之婚姻關係部分」做出違憲解釋,尚難有高等行政法院所言「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被宣告違憲的事實。 換句話說,台灣男女婚姻制度是合憲合法及符合社會利益的社會制度。

民團:同性愛情關係本質與婚姻不同

民團重申,「男女婚姻」和「同性愛情關係」兩者之間有著本質上的不同。男女婚姻本質上需要在姻婚中真實認知兩性之間的生理差異,進而學習在台灣社會中男女性別角色差異之間的平等互重。民團表示,一對同性伴侶的相愛,並不需要在親密關係中真實認知兩性差異,也無法在其中學習落實兩性平等,缺少自然下一代繁衍的可能。

大法官解釋凌駕民主 是司法獨裁

民團強調,由少數11位大法官將婚姻的內涵篡改為「二人之間的親密關係」是無視傳統及過往婚姻社會功能性的解釋,以11位大法官的定義挪為全民的婚姻定義,是「司法的獨裁」,且違背憲法民主精神。(馮紹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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