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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跟生育沒關?同婚釋憲挨批「邏輯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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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同婚釋憲上個月24日公佈結果,引起社會譁然。大法官認為同性永久、排他、親密的能適用《民法》婚姻章且沒有影響,基於婚姻自由和平等權應給予保障,令挺同婚者認為這是「人權價值的里程碑」。但有兩位大法官分別遞出反對意見,而學界和律師也質疑大法官的解釋文邏輯有瑕疵,這形同變動了婚姻的定義,也無視婚姻自由限於異性婚姻,和異性結合帶來生育,並衍生的家庭社會的重大功能。

5月24日,大法官釋憲結果出爐,748號解釋文(以下簡稱748文)宣判《民法》婚姻章有違憲法旨意。大法官748文指出,從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來看,認為「婚姻」自主決定攸關人格健全和人性尊嚴的維護,是重要基本權。同性成立具親密、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是不影響異性婚姻建構的社會秩序。

而從第7條平等權來推,認為性傾向因難以改變,也符合平等權保障範圍,且婚姻沒有限定異性兩人都需有「生育」才能締結,也沒說沒生育力婚姻無效,故非婚姻的必要成立條件。基於和異性婚姻同守相同倫理規範並無差異,不讓同性結合違背平等權。

眼看大法官748文儼然成為「同婚」保障,同性婚姻似乎勢在必行,但卻有不少學者和律師,甚至大法官的成員,發現該文有許多漏洞和問題是足以令人質疑748文的權威性。

 

大法官748號解釋文認為,基於婚姻自由和平等權,《民法》婚姻章有違憲法旨意,相關單位限兩年修法完成。(圖片來源:網路)

婚姻無關生育?自由不限性別?

對此,大法官黃虹霞指出,婚姻的「定義」關乎同性結合是否符合婚姻自由,但大法官本次釋憲沒明文對婚姻下新的定義,卻又切割婚姻具有生育的潛能與功能,及實際對於人口的重大意義。僅以永久結合、排他親密的關係來論證同性結合能適用異性婚姻且不影響,忽視異性也有同居排他、親密的非婚姻關係,認為同性戀也享有婚姻自由。這怎麼不會是改變婚姻定義,根本顛覆婚姻定義,且涉及龐大法律變動工程,怎麼可以只用「不會影響」來帶過?

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也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質疑,748文用「親密性」、「排他性」與「永久結合」的字眼來定義「婚姻」根本模糊不清,如是「三人或以上之人際間不能具有親密性、排他性之結合嗎?」柯志明更進一步質疑,《民法》針對異性婚姻倫常秩序而設立的限制(如優生學下的血親限制),同性結合還遵循的意義嗎?同性結合根本地破壞兩性婚姻的倫理秩序,怎麼可能不影響「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基本倫理秩序」?

東華大學教授成鳳樑也於台灣醒報》上批,本次大法官無視歷屆大法官對婚姻本質的理解,也沒說明過去大法官對婚姻本質的理解有什麼不妥,更無視為何憲法和民法都對一男一女異性婚姻給予制度性保障,就逕自把「生育的可能性」從婚姻定義中剔除,重新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做取代,並引362號解釋文的結婚自由為同性結合的依據,難道大法官忘了婚姻自由是指著異性婚姻的結婚自由,怎麼可等而視之。

而大法官吳陳鐶在他的不同意書中,直接將「婚姻」界定是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也是社會形成和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的一種「制度」。他更引552號解釋文「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顯示婚姻自由僅限於一男一女的自然婚姻,反批748文認為《民法》有重大瑕疵的結論是「邏輯謬誤」。

對於大法官將婚姻的生育功能拿掉,並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差別,同性結合也適用異性婚姻,沒有影響。對此,引起許多學者、律師,甚至大法官的反對。(示意圖/圖片來源/The Front Porch)

真的不一樣卻要平等視之?下一代的平等呢?

對748文在平等權上的論述吳陳鐶也質疑,同性結合的重要公共利益有符合憲法所保障平等原則嗎?憲法的平等權並非機械式平等,是實質平等,故要看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做不同的分類與規範目是否有一定的關連性。自然婚姻除個人意願和特殊生理因素才會不繁衍後代,要不然都具有生育可能,但同性是絕對無生育的,國家基於維繫人倫、提高生育緩和老化等社會永續發展之目的,不允許同性成立婚姻關係,是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黃虹霞則指出,748文中大量引用醫學聲明、科學研究稱性傾向難以被改變,先不論這些研究的爭議與沒談及當事人的自我改變、自行求醫的可能,但只引一方科學界的立場難以用客觀服人,同時,性傾向難以改變與婚姻定義的改變沒有直接關聯。此外,婚姻涉及下一代撫養,心理、腦神經科科學研究也表明男女有別,在還沒確切的證明與研究下,沒法由少數個案推導斷定兩父或兩母跟父母雙全對下一代的影響沒有差別。

關於748文中第18段談到「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強調本次釋憲是只針對《民法》婚姻章不讓同性結合是否違憲,不論及其他部分。柯志明表示,若將同性婚姻等與自然婚姻等同視之,邏輯上也必須保障同性結合在生育、監護、扶養與成家之權利。但大法官卻只用一個「不及其他」帶過,到底是默許還是否認?顯然大法官明知異性和同性婚姻有著根本不同,刻意避而不談,為下一代生育和成長環境留下了巨大倫理爭議,這樣未全盤考量婚姻與子女關係,明顯失職且不負責。

對下一代的問題,律師葉光洲去年也在本報指出,收養上子女按最可能通過的尤美女同婚修法版本來看,新增設「法官判決領養時不得以性別為歧視」,這樣恐讓同性婚姻在收養上有帝王條款,左右法官的審判;且依法國的案例來看同性伴侶多半還是希望有自己血親的小孩,這牽扯到涉及生命與商品化的代理孕母問題,更不用談當子宮、卵子、精子會是涉及第3、4人以上捐增組合時,混亂的法律親屬關係該如何?

大法官只談同性有平等結婚的權力,卻避談關於同性撫養下一代影響,學者批又恐留下一個社會高度的爭議問題。資料畫面。(圖片摘自stream)

有媒體披露本次大法官釋憲問題婚姻根本是屬人權還是制度?大法官的判決顯然是以前者的角度,但內容瑕疵遭到外界批評,除判決草率外,更令人懷疑後面是否有特殊勢力的干擾。

此外,司法院再次把球踢回立法院,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的黨團總召都不約而同的喊出要,勿躁進立法而讓社會激化對立。但面對大法官下的兩年期限,在未來台灣的婚姻家庭又要附上多少代價,去換得外媒口中的「亞洲第一」?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守煌曾呼籲,婚姻制度反映該國家社會的文化價值,要不要變更婚姻定義,應由公民投票的民主程序來決定。(李明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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