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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介入同婚議題合適嗎?幸福盟援引學者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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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4日同性婚姻釋憲案言詞辯論,下一代幸福聯盟(幸福盟)除了發表「言詞辯論程序不正義」、「反對司法專斷,大法官不應創設新興婚姻法律關係」、「反對躁進立法,婚姻家庭應全民決定」三點聲明外,幸福盟也在臉書粉專貼出包括憲法學者陳愛娥「會台字第12771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及會台字第12674號聲請人祁家威聲請解釋案」鑑定意見書、民法學者鄧學仁「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

幸福盟指出,大法官現階段介入同性婚議題,真的合適嗎?憲法學者陳愛娥對此抱持疑慮。幸福盟說,因為「婚姻」是人類社會形成的制度,婚姻並非僅對個人有意義,它對社會與國家也具有一定的意義,陳愛娥認為,不宜輕率由大法官來變更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所以,若立法者未修法開放同性婚姻,就無違反憲法平等權和婚姻自由保障的問題。

幸福盟指出,為什麼憲法學者會說一夫一妻婚姻沒有違憲呢?因為當「異性結合」就是婚姻制度的核心內涵時,婚姻當然不會包涵同性結合的概念,自然就沒有違憲的道理。另一方面,若同性戀者有法律保障的需求,幸福盟說,陳愛娥認為,可用另立其他制度保障同志朋友的權益,且此方式沒有違反平等權保障的問題。

此外,幸福盟也援引鄧學仁的說法指出,現在立法院的同性婚姻草案,在立法上「非常危險」,因為那些法案對於親子關係的界定不是排除,就是不去界定。他也反對直接讓同婚「等同適用」異性婚的規定,這樣在親子關係上會產生爭議。

幸福盟說,現在不是同婚入民法的時候,立院同婚草案對親子關係的界定非常危險、修法必須更多周延考量。幸福盟指出,鄧學仁在同婚憲法法庭上表示,民法沒有禁止同性結婚,何來違憲之有?他認為,同性婚姻不是合法化的問題,而是法制化的問題。他強調,現在民法中《親屬篇》明顯是為了異性婚做設計,同婚不能直接「平等適用」異性婚的規定。

因此,另外立法的方式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不僅不是歧視,反而能針對二者之不同,做更妥適之規範。(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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