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顧及人權修訴訟法 羈押嫌疑犯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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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1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法,該修法規定了檢察官要聲請羈押被告時,律師需在場且可看證據外,羈押條件還不能光憑符合5年以上的重罪,還得有串證、滅證、逃亡等多重可能才能聲請,換句話說羈押的門檻變高了。對此,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修法草案還得先到行政院會銜,再送立院審議通才會實施。

由於台北市前市議員賴素如,於2013年涉及雙子星開發弊案向建商索賄,遭檢方聲請羈押。因不滿被羈押時,賴素如的律師李宜光向法院聲請閱卷遭駁回,令她遭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收押。賴素如認為《刑事訴訟法》不准被告和律師閱卷,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釋憲。

去年3月2日,大法官會議決定召開憲法法庭辯論,並於會後做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羈押時被告和委任律師應有適當閱卷權,才能跟檢察官辯論。因此促成司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動作。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本次修法重點,第一,在於羈押審查程序是採衷式強制辯護制度,也就是說不能讓被告單獨面對檢察官,一定要有律師在場。不過,被告若自願單獨出庭,或等律師超過4小時,被告主動要求開庭,法官就可依法開羈押庭。

第二,被告和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的程序中享有適當的資訊獲取權,但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閱卷所得資訊不得洩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換句話說,律師可以閱卷,瞭解檢察官向法庭聲請羈押被告的理由,但不可以外洩偵查內容。若律師洩密,呂太郎說,可依洩密情形是否觸犯刑法洩露業務上持有的秘密,對其以刑法起訴,或檢察官乾脆聲請禁止該律師為被告辯護。

第三,為避免疲勞訊問,嚴格禁止深夜訊問,以確保人權。呂太郎解釋,深夜的定義是從晚上11點後,若檢察官偵訊嫌犯到晚上11點就得停止,若非嫌疑人或律師自願繼續偵訊,才可深夜偵訊。

第四,即便嫌疑犯可能符合遭判需服5年刑期以上的重罪,仍必須有相當的理由及具備一定之要件,才可羈押。呂太郎指出,因大法官解釋,觸犯重罪不是羈押的唯一理由,須有逃亡、串證、湮滅證據等其他可能性,才能裁定羈押嫌疑人。(李明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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