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當街殘殺小燈泡23刀 王景玉因兩公約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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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下震驚全台的內湖女童事件的王景玉,去年當街朝女童「小燈泡」(時年僅4歲)的頸部亂砍高達23刀,導致無辜的小燈泡當場斷頸身亡。檢方在去年將王嫌起訴並求處極刑;士林地院審理後,12日一審宣判,以他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士林地院指出,被告王姓男子於105年3月28日,在內湖區環山路當街持菜刀砍切4歲女童,至身首異處而死,「被告殺人之動機雖受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妄念之影響,但被告行為時明知殺人違法,又知躲避他人監督、選擇最佳時機及對象再實行犯罪,顯然無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士林地院衡量被告有反覆施用、持有毒品等素行,經鑑定具有違法行為固著性格,過去接受矯治效果有限,品行及自省能力不佳,本案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得科處極刑「情節最重大之罪」,犯後迄今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

不過,因「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即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內國法拘束力,依該等公約之解釋意旨,已形成對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犯罪,不得處死刑科刑權限制,「本院自無從對被告科處死刑」。

士林地院認為被告是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爰依法量處法定最重刑「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判決一出引發譁然,有網友痛批,「母親節前,殘殺小燈泡的人渣不用判死?」、「自己小孩要看緊,台灣生育率低不是沒原因!」、「誰願意生個小孩,在路上隨便被砍死還不用被判死的!」

時事評論家朱學恒也批評,「法官是哪來的信心覺得台灣的無期徒刑可以永久隔離的?」他說,王嫌犯案當時知道要預先準備兇器,殺人時知道挑幼童下手,砍頭之後知道要跑,「為什麼法官天才到覺得以前有過知覺失調,就一輩子不能判他死刑?這不是污名化患者嗎?」他說,「殺人者其實病不嚴重,病入膏肓的是司法體系。」(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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