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講獻瑩

《優生保健法》修改「未成年少女、婦女墮胎不需同意」 陳清龍:應改為《方便墮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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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家庭能減少社會問題的發生,降低社會成本的支出。既然家庭如此重要,政府卻要修法來摧毀家庭?在【風向新聞現講獻瑩】的節目中,《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執行長陳清龍表示,政府提出要把《優生保健法》改為《生育保健法》,大大放寬墮胎的條件;他痛批:「這法案跟生育完全扯不上邊,根本就該改成《墮胎鼓勵法》。」。

節目主持人曾獻瑩首先指出,國健署先前提出要將《優生保健法》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理由是「名字有歧視的嫌疑」;不過貓膩的地方還不在名字上,而是法令上。現行《優生保健法》第3章的第9條的第6款規定,未成年人墮胎需要監護人同意、而有結婚的婦女則需要配偶的同意,而國健署擬將上述2個條件取消。

陳清龍直言《生育保健法》才是真正的歧視,因為完全脫離「生育」的初衷。他指出,第1款到第5條,是因為醫學理由必須墮胎,僅有第6款是憑當事者自由心證,然而在台灣有9成以上的墮胎是胎兒沒殘疾、媽媽健康無虞,也沒有亂倫或性侵問題,政府卻要把最後一道防線拿掉,「那這個法令完全沒有談到生育,只有讓人更方便墮胎,你說諷不諷刺?還是我們就叫它《墮胎鼓勵法》。」

雖然媒體將修法重點放在婦女墮胎不需配偶同意,不過陳清龍卻透露「鬆綁未成年人墮胎的限制」也在討論議程內。對此,曾獻瑩表示:「那可以這麼說,不管這個女性年紀多大、有沒有結婚,她都不需要任何答允許,可以自己去墮胎,搞不好連監護人或配偶都不知道自己懷孕。」

陳清龍說,墮胎不只是可能造成婦女身心的後遺症,也直間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和諧;「你想想看,太太去墮胎,可是先生卻不知情。倘若先生事後知道了,一定會比事前知道還來得嚴重。這不就造成嚴重的家庭糾紛嗎?」

陳清龍續指,家庭和婚姻的意義是「忠誠、信任、彼此承擔」,結果政府帶頭作亂,修了個法把家庭婚姻裡的互信機制給破壞了,那為何要結婚?又為何要組成家庭?他強調,懷孕生子不是「個人的事」,而是全家的事,政府這樣粗暴地介入了家庭的內務,間接瓦解家庭,到底有何居心?(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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