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8成5台灣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 教會界盼建立愛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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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司法院公告5月29日下午4時於憲法法庭宣示解釋。

通姦罪為我國以刑法定罪並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法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即「出軌配偶」及「小三/小王」都應被處罰,為一男女平等,保護家庭之法律。

法界人士包括法務部次長蔡碧仲、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都曾提出民調數字,顯示台灣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

堅持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的愛家團體幸福盟,也提出強烈反對通姦除罪的立場。愛家公投發起人曾獻瑩表示,通姦罪並不能杜絕外遇現象,也不能成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若是依此邏輯,殺人罪也不能杜絕謀殺事件,是否也要廢除殺人罪呢?

曾獻瑩:「婚姻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全然委身,並彼此承諾在一個親密性、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裏組成家庭。」

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也表態反對,秘書長陳怡朱說:「一夫一妻制能促進男性和女性的平等與尊嚴,更符合社會平等的精神。通姦除罪不急廢除,因為目前並沒有相關配套措施,來保護家庭和孩子的利益與權利。」

而台基盟昨(20)日發出聲明稿表示憂慮,通姦罪除罪恐將造成台灣社會婚外情泛濫,對日益沈淪的道德觀雪上加霜。

台基盟眾教會發聲明表達立場呼籲:

一、法律之所以正當,乃是因為有不可或缺的道德觀念。凡合於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規定都有存在的必要,以免傷害社會的善良風俗。

二、人類社會文化透過婚姻延續與發展,人的生命價值也由此實現。沒有婚姻則人間基本倫常無由建立、親屬系統無法形成,人性價值也難以實現。因此法律必須保障婚姻及價值,因為婚姻制度涉及整個國家社會的基本秩序,而不僅只涉及私人領域,具備刑法保護之高度法益。

三、釋字第554號已對通姦除罪進行解釋,並認為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此解釋之核心意旨應予維護。

四、通姦行為不論于道德上或從聖經觀點,均非良善且有罪。在《刑法》中規範並無不妥,通姦不僅影響夫妻情感,也戕害家庭。

五、婚姻中雖有諸多現實上的問題,惟多為人自身的問題(如不忠貞、欺騙、暴力、不負責、色慾等等),而非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婚姻的價值不可因有現實問題而被否定或相對化,反而要極力守護。

六、因此,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國家有責任保護婚姻,避免婚姻瓦解導致社會秩序崩解,婚姻是維繫社會價值的重要基礎,《刑法》第239條的存在有其必要,不宜廢除。

七、教會界亦致力透過推動婚前輔導、夫妻營會等活動,推動愛護家庭的文化,期降低離婚率,幫助國人按真理經營享受美好的夫妻關係,期為國家建立良善文化做出貢獻。

八、證諸歷史,一個文明、社會或國家的瓦解常與倫常失序、性混亂風俗相關。這些歷史教訓不可輕忽,期待大法官念茲在茲。

九、我們相信一個真正進步的國家,是一個能夠鞏固婚姻家庭,建立愛家文化的國家!我們持續為此事代禱,求神憐憫台灣的百姓,使百姓能重視婚姻家庭並願意認識真理,並將一切的結果交託在上帝手中。

(劉奕/綜合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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