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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否除罪化?大法官3月31日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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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多時的通姦是否除罪化,有新一步進展,苗栗地院等共14個庭的法官及一位通姦罪當事人認為,用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後認為,有必要請聲請人及相關機關進行言詞辯論,並召集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時間訂於3月31日。

全世界除了回教國家,台灣是少數仍保有通姦罪的國家。苗栗地院有法官2015年審理妨害婚姻案時,認為刑法通姦、相姦罪條文有牴觸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和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後來又有13件法官聲請釋憲,被控通姦遭判刑的林姓男子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根據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不過,常發生大老婆抓姦後,丈夫求饒撤告,夫妻聯合卻指控小三,被婦女團體指責不合理。

回顧2002年,大法官曾針對通、相姦罪是否違憲作釋字554號解釋指出,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可制定規範約束夫妻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要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受保障。

司法院本次言詞辯論將同步採取視訊直播,訂於3月31日上午9點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進行言詞辯論,釋出32個旁聽席,大法官整理出爭點題綱,分列如下:

(一)刑法第239條部分
1、刑法第239條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法第239條處罰婚外性行為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
3、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有無變更解釋之必要?
(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
1、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立法目的為何?其係為保障何種法益或基本權利而設?又因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種基本權利?其審查基準為何?
2、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手段,是否有助於所揭目的之達成?手段與目的間是否存有一定關聯性?(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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