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聞

婚姻教育刪「夫妻」2字 教部澄清:「父母」家庭稱謂都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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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教育部預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婚姻教育定義刪掉「夫妻」兩字,引發各界反彈,教育部13日表示,相關條文內「父母」等家庭稱謂都還在,也不會改變,呼籲不要斷章取義、抹黑造謠。不過原文的「夫妻關係」修正為「婚前及婚後關係經營」,「夫妻」2字已不復見。

教育部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澄清,「父母」等家庭稱謂都沒改,細則修正是讓「婚姻教育」從只有「婚後」,擴大為「婚前」、「婚後」都納入,擴大為婚前婚後都納入,讓家庭教育範圍更全面周延。

本次「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主要是考量婚姻教育的實施,應同時強調婚前教育的重要,用婚前、婚後的關係經營來定義其範圍,將原本「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的內容改以「指增進婚前及婚後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及服務」取代之,目的在擴大家庭教育服務範圍,相關條文內 「父母」等家庭稱謂都還在,也不會改變,請勿再斷章取義、抹黑造謠。

教育部表示,感謝各界對於家庭教育的關心與重視,爲取得最大修法共識,目前「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預告也歡迎各界持續提供修正建議,所提相關意見均將納入後續草案研參。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用詞定義現行條文: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父母職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本分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性別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夫妻關係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父母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女家庭生活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對多元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家庭各類資源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修正條文:
一、親職教育:指增進家長或監護人了解應盡職責及教養子女知能之教育活動。
二、子職教育:指增進子女對家長或監護人應盡義務及應享權益之教育活動。
三、性別教育:指增進家庭內性別互動之認知、情感、身體及社會知能之教育活動。
四、婚姻教育:指增進婚前交往、婚姻預備及婚姻關係經營之教育活動。
五、失親教育:指增進因故未能接受家長或監護人一方或雙方教養之未成年子
女,其家人關係維繫及家庭生活管理知能之教育活動。
六、倫理教育:指增進家族成員、世代間相互尊重及關懷之教育活動。
七、多元文化教育:指增進對不同族群家庭文化理解及尊重之教育活動。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指增進個人、家庭及社會資源之運用及管理之教育活動。

(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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