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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星資優生變殺人魔 華山分屍案凶手陳伯謙心理鑑定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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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發生、震驚全台的台北市「華山」草原分屍案,凶手陳伯謙性侵高姓女學員,殺人、分屍、棄屍荒野,被求極重之刑;台北地院審理後,在8/5判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一出引發關注,也算符合社會期待。

台北地院表示,陳伯謙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伯謙被判死刑的判決書近日公告上網,揭露陳伯謙在幼稚園大班階段當過「殭屍片」的童星。而他被判死的關鍵,是法官發現他一再強調有悔意,但跟朋友會客時卻說,出獄後要出書,寫「殺人魔的心情自白」賺一桶金,根本毫無悔意。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沈勝昂教授對陳伯謙進行心理評估鑑定 ,就人格特質與成長發展歷展部分載明,陳在家族中具長子、長孫身分而倍受祖親偏愛與關注,因天資聰穎( 資賦優異),少時學業不需太努力即可名列前茅,且在成長過程中有不少特殊際遇(客串風靡電影臨演、考進全校僅10餘人的資優班、居住於古蹟溫泉博物館…等),導致陳難免產生優越的自我意識,自我期許(或自認)為與眾不同。

然而,長輩的關愛包括期待與責任的壓力,臨演工作使陳伯謙過早接觸人性的現實與黑暗(案父難抵誘惑導致家庭失和、同儕為獲得額外好處而虛偽討好),就讀資優班雖然光榮,但陳在家境、資源與家長參與等各方面皆明顯不如同為資優生的友儕,相較之下難免自卑。因此,上述經驗對年幼的陳而言實顯矛盾複雜。

早期生命成長中,陳伯謙雖獲得多方的讚賞和期許,對自我也建構出高度信心與企圖,然卻因缺少關鍵的、來自父母的適當引導與教養雙親經常嚴重衝突 ,陳伯謙父長期缺席且頗具破壞性(本應成為學習楷模的父親,卻變成一個拋棄家庭、動輒得咎、不負責任的男人)。

陳伯謙母忙於生計而無法實際陪伴(當年幼的陳伯謙面臨難以理解的關係與情緒、對人性的困惑與不信任未能適時接納安慰),陳因缺乏良好的認同對象而未能發展出適當的「自我概念」,導致個體與生俱來被意識、被肯定的渴望無法透過自我悅納獲得滿足,僅能轉而「向外」索討正向回饋來填補其渴望滿足的自戀需求。

加上缺乏親密連結與支持,可能在無力(缺乏)自我覺察中逐漸產生「只有自己靠(愛)自己」的信念而自憐,形塑出陳伯謙高度自我導向且帶有自戀特質的人格組型(框架)。在此(上述)衝突雜混的內在動力(自信、自卑、自憐、自戀)中,陳伯謙無法發展出穩定健康的自尊,尤其一心追求「自我」的成功與讚美需仰賴「他人」提供、但「他人」對「自我」卻可能存有潛在的危險。

然而,陳伯謙並未調和其中巨大的矛盾,而是選擇全心投入能為自己帶來成就與肯定的領域,忽略當下的角色責任,以較輕鬆的方式,任其認知、感受與行為長期處於模糊、草率且隨機的低效能狀態,導致的惡性循環。

當其成果水準顯然低於陳員(預期)的真實能力,先以理智化隔絕負面情緒,再透過合理化自圓其說,逃避成就表現未達預期的自戀受傷;再讓不忍苛責、願意包容的親屬協助善後,規避難以承擔的後果,導致陳員並未真實地體會教訓,無能修正無效的行為模式,從而難以建立符合現實、成熟、負責的自我概念。

最後為防止受挫,可能(逐次)降低對自己的標準和期許,漸漸地淪落到不需資格、人人可輕易完成的工作(如:資格要求不高的保險工作、有熱情就可參與社群文化工作),然而這類任務顯然無法滿足其追求成就表現的內在需求,導致陳員再無法避免自貶與自我懷疑感(又不能承認),而陷入長期的低潮。

綜合而論,早年經驗缺乏認同之成人模範與不一致的社會回饋,交互形塑出陳伯謙高度自我導向、自戀傾向人格組型,與不穩定的因應風格。這種過度自我導向(優先滿足自我需求)、不真實(過度追求他人崇拜與肯定)、不成熟負責(逃避行為後果並讓他人協助善後)的人格發展,伴隨著面對問題慣常在認知、情緒、行為擺盪之不一致因應模式,致其大幅削弱注意力、意志力與自控能力,從而容易表現明顯隨機的衝動行為,不僅讓自己經常陷入無力因應的困境,也持續對陳伯謙青少年及爾後的人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另,家屬委任律師於開庭期間,曾聲請勘驗陳伯謙在看守所內會客時的錄音,卻出現陳伯謙毫不在乎的話語:「…1 8 號進來的,算O K ,對啊,沒想到幾天的時間就天翻地覆了。我很想說呴,幫我就是保存簡報,但是我想想好像也不用,我出去再來查那個什麼舊的報紙,然後再來收集起來,看能不能出一本書,賺個一桶金,對啊,這個出書應該會很紅喔,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

判決書也指出,鑑定人沈勝昂教授之心理評估鑑定報告雖無法提供判斷被告是否有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以及受教化後之再犯可能性之風險,然報告中已自被告之人生發展過程評價出被告有高度自我導向、自戀傾向人格組型,與不穩定之因應風格。

這種過度自我導向(優先滿足自我需求)、不真實(過度追求他人崇拜與肯定)、不成熟負責(逃避行為後果並讓他人協助善後)的人格發展,伴隨著面對問題慣常在認知、情緒、行為擺盪之不一致因應模式,致其大幅削減注意力、意志力與自控能力,從而容易表現明顯隨機之衝動行為,不僅讓自己經常陷入無力因應的困境,也持續對被告青少年及爾後的人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甚至本案發生至今,被告仍(無自覺)不斷重複/ 複製其「自我導向」為核心的破壞性(甚至是毀滅)經驗。

判決書說,可見依被告之成長經歷及人格特質,3 0多年固一直成長在有完整的教育及家人關愛、扶助之下,被告仍不斷地重複其破壞、毀滅性的生命因應模式。縱被告之前無犯罪前科,也無明顯之暴力傾向及精神疾病,但當被告再次遇到與本案相類似,足以影響到其自我價值之抉擇時,被告有很大的可能性會再度複製其因應方式,犯下與本案相同程度之殘忍犯罪,且不計一切代價。綜上所述,請鈞院審酌教化與扶助對被告可能難收矯治之效,自被告之人格特質難期被告無再犯之可能性,實有將被告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請予對被告量處極刑,以儆效尤,維護社會法律秩序,堅強並保障民眾對生命安全之期待。

對於判決書揭露陳伯謙人生的變化,網友依舊痛批,這種人判死剛好而已!最好立刻執行。變態殺人分屍辱屍人魔,不管經過幾審,法官都應該判死到定讞為止,律師若有良心,不應該幫此殺人分屍魔鬼辯護,這樣才能慰藉亡者父母?(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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