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同性結婚登記」表決通過 蔣萬安等7藍委投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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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審理同婚專法,上午,挺同婚和反同婚陣營,都在外頭表達訴求,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輪番發言,希望能阻擋政院版通過。不過,其最受關注、最關鍵的微調版第4條「同性二人應向戶政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最後獲得66票贊成票通過。幸福盟對此表決結果表達無比沉痛的心情,並表示會再繼續努力。

為了這場表決大戰,國民黨和民進黨團一早開黨團大會,民進黨團同意「團進團出」支持政院版再修正版的決定國民黨立委支持立委賴士葆版,不過,兩陣營並未祭黨紀處份,讓委員們自由投票。投到關鍵的第四條「結婚登記」時,國民黨立委林奕華、陳宜民、許淑華、許毓仁、李彥秀、蔣萬安、柯志恩共7人,投下同意票。

民進黨團部分,立委林岱樺投下反對票,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江永昌、劉櫂豪、許智傑、趙天麟、陳亭妃、葉宜津、楊曜、陳瑩、蔡適應和洪宗熠均未出席。許多中南部綠委雖然在場卻沒有投票,可能面對選區壓力,不願表態。

幸福盟對此表決結果表達無比沉痛的心情,並表示會再繼續努力。(圖/幸福盟提供)

行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原為「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過,因為「同性婚姻」用字引發反彈,改為「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另外,第4條原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微調改為「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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