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同婚若辦理收養 父母欄填「父、養父」、或「母、養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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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性婚姻的大法官釋憲期限5月24日將至,內政部表示,已做好準備,若同性婚姻在期限前完成法制化,戶政系統將新增「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若未完成法制化,也將如期完成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的「結婚登記」。

據內政部「同性婚姻法制化戶籍登記因應措施」報告,若同婚專法趕在524期限前完成法制化,戶政系統將規劃新增「同性婚姻登記」、「同性婚姻撤銷登記」、「終止同性婚姻登記」等戶籍登記項目,繼親收養將沿用現行收養登記作業,僅需修正性別檢核功能,可如期配合修正並辦理戶籍登記。

內政部在報告中還說,有關戶籍登記相關書表文件,將因應新增之戶籍登記事項,增訂「同性婚姻書約」、「終止同性婚姻協議書」等文件作為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另,有關同性婚姻關係者辦理繼親收養,收養者稱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養子女稱呼其同性婚姻關係之雙親為「父、養父」、「母、養母」,相關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之稱謂欄位及父母欄位「養」字不省略,規劃填寫「父、養父」或「母、養母」。

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其雙方互稱「配偶」;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的一方,並未與他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故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者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

另一方面,若是同婚專法無法在期限完成法制化,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相同性別之二人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政部將如期完成戶政系統修正,可受理同性者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及其廢止撤銷登記作業。同性婚姻登記之雙方互稱「配偶」,同性婚姻登記之一方與他方之親屬間互稱「家屬」。(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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