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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3版本朝野協商 蘇嘉全裁示17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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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蘇嘉全主持朝野協商,針對同性結合3個專法版本進行討論,蘇嘉全在會中做出裁示,會依據公投結論立專法,預計14日開始針對逐條內容協商,17日三讀通過,對於沒共識的條文會在院會表決處理,開到晚上十二點審完法案。

政院版的同婚專法在社會上引發極大爭議,綜合媒體報導,協商一開始,立委們對於《憲法》、公投位階爭論不休,一個小時後才進入實質條文討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法無論怎麼修一定要過,各黨去負責,花17日一整天的時間來協商是充足的。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質疑,如果專法5月24日前沒過,同性伴侶直接適用《民法》結婚,法務部、內政部戶政司是否有相關配套?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明指出,5月24日前若未通過專法,屆時同志二人可依照《民法》,直接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兩人將具有配偶關係,但會造成其他權利義務問題,像是牽涉到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等繼承、親屬問題,未來將有訴訟紛擾。

另外,有立委主張同婚專法不能違反700萬反同婚公投民意,立專法是否違反公投第12案旨意?陳明堂回答,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748號解釋是針對婚姻對同志沒有保障說明違憲,必須立法處理,立法院必須依據去年公投結果做出審議。他說公投第12案理由書沒有否定748號解釋,是說不要用民法,所以最後不動《民法》一男一女定義,政院提專法來保障,兩者並未衝突。

幸福盟則表示不是隨便一個專法就代表民意,「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才能符合公投第12案所通過的意旨。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說,「公投第12案施行法」是以「非婚姻」制度保障同性二人共同生活權益,內容沒出現「伴侶」、「配偶」等字眼,而是以「同性家屬」定義同性伴侶相互身分關係與法律稱謂,允許共組家庭,保障醫療事務代理、生活照顧義務、共有財產處理、協議遺產分配等權利。

下一代幸福聯盟修法總顧問曾品傑說,釋字第748號提到,相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親密性應立法保障,所以,可以明訂同性家屬互負共同生活之照顧義務,在日常生活當中,一方生病或遭逢意外事故,而有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之必要時,規定他方就日常醫療事務為其代理人,符合相同性別二人共同生活的實際需要。有了這樣的條文,同性朋友在醫療事務上很多時候他方遭遇生病,需要動緊急手術,發生沒有代理人資格的缺憾,應該要明訂,同性家屬於日常家務與醫療事務互為代理人,以期周全。

另外,在財產部分,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互約共有財產,同性家屬一方死亡時,公同共有財產半數可歸於死者遺產,另一半歸屬他方。對於收養議題,未將「共同收養」、「繼親收養」納入,僅給予「共同監護」的權利,明訂同性家屬關係成立時,一方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就學、醫療、金融機構開戶、生活照顧等事項,在期限內以書面委託另一方行使共同監護職務。報稅方面,同性家屬一方受他方扶養者,若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可認列為綜合所得稅扶養家屬。幸福盟再次呼籲立法院,專法不應是婚姻形式,也不應用偷吃步的方式暗渡陳倉同性婚姻﹙比如全面準用民法婚姻規定,或逕行婚姻登記﹚。曾獻瑩鄭重呼籲,政府應正視765萬的民意,婚姻將限定在一男一女。

(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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