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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結合立法卡關 律師:民法婚姻章是「男女」,同性如何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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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出「同性婚姻專法」草案正送交立法院審議,朝野協商仍卡關無解,不過,大法官2017年「第748號解釋文」曾經訂下時限,要求立法院在今年的5月24日以前完成法律修正,如果到時候修法來不及通過,會發生什麼事?雷皓明律師投書媒體表示,根據大法官解釋,同性伴侶可以依民法結婚,雖然對他們來說比較有利,但恐怕引發後續一連串問題。

雷律師指出,立法院無法完成所有程序,讓專法通過的話,同性別者就可找兩個最好的朋友當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是比較麻煩的是,民法婚姻章的概念還是偏向「男女」之間的關係,例如稱謂上使用「夫妻」或「父母」,同性別者結了婚以後,變成「夫夫」、「妻妻」,該怎麼使用這部民法呢?

律師認為大法官並沒有講得太詳細,但有說「在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名稱不重要內容才重要,異性夫妻有的權利與義務,同性別者也有,像是民法「財產分配與繼承」、日常家務「代理」的權利,分擔家庭費用、同居的義務。

雷皓明指出,再廣義一點,例如配偶間稅法上的減免,可能就不一定了。另外,針對「父母子女」的部分,似乎就沒有辦法適用,尤其是大法官明白表示,能依照民法婚姻章結婚,卻沒有提到是否能如同異性夫妻領養子女、組成家庭,雖然能結成配偶,但不見得能成為父母。因此,解決同性共同生活的問題,是民進黨政府一大挑戰。(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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