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保障同性「共同生活」 幸福盟:另立專法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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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行政院規範同性伴侶結合推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爭取立委支持,希望能取代「同性婚姻」,引發部分法界人士質疑。不過,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澄清並未違憲,且合乎公投主旨,因為「同性」和「共同生活」等文字,就來自釋字第748號解釋和公投第12案主文的用語。

曾獻瑩表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違憲的理由是「『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但並未認定「永久結合關係」等同《民法》親屬編的「結婚」。他認為是「規範不足」違憲,至於用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範圍。只要在法制上以任何形式使同性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就能解決違憲狀態。

曾獻瑩解釋,去年幸福盟發起公投第12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目的不是要制定同性婚姻法。 他認為用同性家屬的立法模式,落實同性二人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保障,不但較為簡便可行、較符合現行《民法》的脈絡,而且能與現行身分法制無縫接軌,對現行婚姻制度衝擊最小。

愛家公投通過後,部分立委和少數團體還是堅持「同性婚姻」專法,曾獻瑩強調,這已明顯偏離公投第10案和第12案的精神!公投第10案「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若政府另立改變一男一女婚姻定義的專法,且內容跟《民法》婚姻規定幾乎一模一樣,不僅等同用專法來取代《民法》規範婚姻的功能,更是無異在專法暗度陳倉修《民法》。

面對2020年大選即將登場,幸福盟提醒執政團隊,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才是回應700多萬民意的正解。依據第12案公投主文制定「同性共同生活法」,不僅能維持一男一女婚姻定義,又能兼顧同性別二人生活所面臨的財產和醫療等保障,這是兩全其美的方案,盼政府能聽見700多萬人民的聲音。(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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