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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同志要結婚,關其他人什麼事?」守護台灣:那為什麼要修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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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4日的公投合併選舉至今已經一周有餘,整個台灣社會還在因為公投的結果而餘波盪漾。媒體上,許多名嘴高言闊論的「檢討」政府施政,但也只是少部份是討論同婚政策的聲音。

挺同陣營中,最大聲量的檢討;有指某候選人為政治利益而操弄欺騙的,也有指同陣營中的「性小眾(sexual minority)」(指主張:性道德解放之群體)在遊行中的奇裝異服進而導致社會對於「同婚運動」有極大反感。另一方面,「反對同婚運動」陣營,當然也是有著諸多的省思。特別是在基督徒加天主教徒,再加上其他傳統信仰,在台灣也不過200來萬人。 而這當中還有可能有一半以上都是「同情同志」的青年世代人口。

無論兩方陣營是如何的思考,本質都是在為公投後的結果而有所反思,這其實就是民主進步的過程,這是非常正面的,應該是要被鼓勵的。

一個很重要的「大哉問」,就是台灣真的是有著765萬「該進墳墓的老人」嗎?

還是「同運文化」真的有讓台灣人「不待見」的地方呢?

台灣,從1996年開始便是以民主及人權為本的國家。 而從《歐洲人權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範圍是有一個和儒家社會不太一樣的「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保障規範,就是「限制(Restrain)」國家政府過度干預人民的生活。從我國通俗文化的角度,「隱私」這詞多半指身體的私密部位或是某些祕密的訊息。然而歐美社會中,隱私權則是指「個人私下及家庭的生活、與通訊秘密」的保障;換言之,國際對於人民基本權利共識的「隱私權範疇」指「人民私領域(包括家庭生活)」的保障,也就是說,人民的私領域(包括家庭關係),有「限制國家干預」的特別保障。

從國家運作的層面,政府必須很清楚地區分,哪些議題是屬於「人民私領域(Private Domain)」的事情? 而哪些議題則又是有「社會共同利益的(Common Interest)」,是屬於「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的事情?

比方說,發電,是和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議題,因為每個人都會使用到電器,因此,這是公共領域,大家應該共同討論的。 另一方面,夫妻間吵架並要離婚,這其實是完全屬於「人民私領域」的事情。

從理性客觀的角度,兩人要分離,關別人甚麼事? 最多也只是兩家人之間的事情。要離婚的雙方,可以自己喬好,就好,不是嗎? 為何要有公權力或是公共政策的介入呢? 這「家務事」,清官也難斷,不是嗎?  但是,一些非常特別的範圍,如:夫妻有未成年小孩,這時候政府和法律就應該介入,應該有規範,因為總要大人吵架可以,但是小孩得保護、需要教養,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是社會未來的棟樑國柱,有「公共領域」特別介入的正當理由。

以上的道理,人人都可以明白!

台灣人民非常清楚,兩個同志在一起,其實完全就是「私領域」的事情。

挺同人士常說:「同志要結婚,關其他人什麼事?」 確實,兩位同性別的人,要辦「婚宴」,本來就不關別人的事;兩個人相愛,真的不關別人的事情。

重點在於,「如果不關別人的事情」,那麼為什麼要修改法律???

按照釋字第748號的說法,有「婚姻自由」的保障,就代表「有『選擇』的權利」,並且政府制度(公共領域)一定得配合讓大家都能夠「為所欲為」的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5年同婚釋憲後,美國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最資深的大法官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非洲裔大法官湯馬斯(Clarence Thomas)及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就在不同意異見書中批判如此目無社會秩序的論點,就是「雖然結婚(選擇和誰)是一項基本權利,但是不代表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強制(不經民主程序)改變婚姻的定義。」換言之,每位人民都有「婚姻自由」,可以選擇和誰結婚;但是,婚姻制度的改變,是屬於民主修法的範疇(立法權),而人民有結婚權利,絕對不等同就是可以「不經民主程序」就修改婚姻制度,這是赤裸裸地侵害台灣民主!

林洋港院長及翁岳生大法官在民國78年釋字第242號中,基於「一夫一妻的善良之婚姻制度」,有著連結「家庭生活(私領域)及社會人倫關係(公領域)」的公益性,而將其視為「維持社會秩序」之必要。 同樣理由,釋字第362號、第552號及第554號解釋中,維護男女婚姻這社會秩序,都乃是基於婚姻制度對於公領域的重要性,特別在養育兒女及維護社會秩序這部分。

但是,當司法院在釋字第748號解釋部分大法官,為了體察上意力挺同婚,而寫下「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時,事實上就是直接將全台灣人民男女婚姻關係中「血濃於水」及「血脈繁衍」的特性給「去勢」,將民法親屬篇的「私領域」及「公領域」之間的連結給一刀兩斷。

試問,若是「不考慮」進入婚姻所帶來的親屬人倫關係,這婚姻制度還有任何的「公共領域」介入的理由嗎??? 有法律與政策制定的正當性嗎???

台灣人民非常清楚,兩個同志在一起,其實完全就是「私領域」的事情。

財產要怎麼分,怎麼繼承,醫療誰說了才算等,這些都應該是兩位同志要和雙方家屬溝通的,怎麼可以用法律的方式,來強迫全台灣的民眾都必須變成「直男」和「直女」呢? 台灣人民最不能夠接受的地方,就是要被強迫得一定得接受LGBT文化,這簡直可以類比強逼他人要信耶穌和去教會一樣地讓人反感。

台灣人民都非常善良,知道有小部分的同志,是非常認真,也潔身自愛,只願意和伴侶廝守一生。 而如果法律真的有部分不適合的地方,那麼透過專法,來給予同志和同志家屬們可以經過特別協商,而有的特別對待,這是合情合理的;而本次公投提案人也提出了,用專法的方式,來保障「兩人共同的生活」。

大部分的台灣人民,真的只是很討厭政治操弄,特別是那些要硬塞「進步人權理念」,又自己是權欲薰天的黑袍人,許宗力先生,下台吧!

(文/守護台灣粉專)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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