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CEDAW/性別定義令人混淆 民團:生理性別「男女」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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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定義倒底是指什麼?多元性別又是什麼?恐怕還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在7月16日至17日舉行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      如同顧燕翎教授在其部落格文章中所指出的,婦女已被性別取代。而且國內CEDAW施行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英文的Gender以及Sex,都使用中文詞「性別」來做翻譯,以至於造成混淆。

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及中華兒少愛滋關懷防治協會指出,目前政府在法令及各類文件中的「性別」意涵未定義清楚,令人混淆。如同顧燕羚教授在其部落格文章中所指出的,國內CEDAW施行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當中,英文的Gender以及Sex,都使用中文詞「性別」來做翻譯,以至於造成混淆。兩協會認為,法令中缺乏對性別明確的定義,將導致錯誤的性別觀念,而政策方向的焦點也不再聚焦於婦女議題。

兩協會表示,我國法律中的「性別」,原意本來跟聯合國CEDAW定義是一致的─指男女兩性,但是後來性別的定義,卻被擴張成為「多元性別」,最後甚至多元性別成了LGBTQ的同義詞。

兩協會舉例,行政院所舉辦的「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三主題皆限定為與LGBT有關,女人根本被排除在外。另外,政府經費支持的電台節目與LGBT相關的話題是女性的兩倍。還有大專院校原本名為婦女研究或兩性的課程,大多更名為「性別」研究或課程。

兩協會表示,無法接受「女性」不見了,女性的權益因著定義的混淆而無法被充分保障。他們建議,在法律條文中應明確定義Sex與Gender的不同,並應符合聯合國CEDAW以生理性別「男女」為基礎之定義。

兩協會希望所有法令,應該清楚的定義Sex以及Gender,並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加以區別。Sex應該翻譯成「性別」─與我國身份證及護照上的翻譯一致,且符合國人原本對於「性別」一詞意涵的理解,而Gender應以另一個名詞翻譯,以與生理性別區隔。

此外,兩協會建議政府,不再繼續使用「多元性別」一詞,修改性平法第二條,增加「性別」定義為男女,刪除第一條目標並沒有且令人混淆的「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英文名稱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ct應該更正為 Gender : “Equality” Education Act,以符合聯合國的建議。

另外,應全面檢視法令及政策,確實將種族、宗教或是信仰、健康、地位以及年紀等影響婦女歧視的因素都納入法令及性別影響評估中,以確保少數或弱勢婦女的權益有被充分保障。

(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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