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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的滑坡效應~以歐、美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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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知名體育賽事主播傅達仁先生因癌症病重而選擇於瑞士進行「安樂死」辭世,「安樂死合法化」再度引起廣泛討論。目前台灣的「安寧緩和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病人有:不接受延長生命的醫療行為,而能「自然死亡」的權利。和前二者不同的是:「安樂死」~基於病人的意願,由他人注射毒劑「縮短生命」;或「協助自殺」~在醫護人員協助下,由病人自行注射藥物或服藥自殺⋯後者正是傅達仁先生在瑞士所採用的方式。

2002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允許醫師在病患的要求下,為「承受無法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痛苦」的病患,進行縮短生命的「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因此安樂死的病患並不必然罹患絕症。根據官方統計2012年有4188例上述「醫療協助死亡」,到2017年上升到約7000例。急遽上升的案例數引起公訴部門的關注,最後去年有四個案例需要刑事偵查來釐清病人是否「經審慎評估」、「自願」接受安樂死?並且是否確實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以及「是否沒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

四個被調查的案例為:84歲老婦因爲身體病痛而深感絕望、因爲肺氣腫而自認行動非常受限制的老婦、癌症末期陷入昏迷和病患有阿茲海默症,後二例並無法表達其意志⋯而他們都被施行安樂死。

今年初也有爭議案例:荷蘭為ㄧ位29歲身體健康但患憂鬱症(同時合併有輕微人格異常、成癮、焦慮、幻聽等問題)的女性進行合法的安樂死。她奮鬥八年爭取年青人和精神疾患者有安樂死的權利。在近四年內,荷蘭的精神病患被注射藥物安樂死的數字成長了四倍,其中有童年遭性侵的女性說無法承受創傷而繼續活下去,和41歲的酒癮者說人生已經成為「悲苦的雞尾酒」,因此尋求安樂死作為解脫。

美國奧勒岡州的法律比較嚴格,「醫療協助自殺」僅限於罹患絕症,並且預期餘命低於六個月的病患。適用的案例由1998的15例,到2017的143例;值得注意的是:在1998年只有5%聲稱「經濟壓力」是尋求安樂死的因素;到2017年,有55%的案例是因爲不希望成為家人/照顧者/朋友的負擔,而尋求安樂死。

幾乎不可能有效的防止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的滑坡效應:如何定義「絕症」?或是「無法忍受的痛苦」?身體的痛還有止痛藥,內心的痛苦卻無藥可醫。對個別的病患能準確預測餘命嗎?安樂死的成本比昂貴的化療藥物或是妥善的安寧療護費用低廉,會不會讓保險公司、醫院以成本效益考量或節省醫療資源,鼓勵病人接受安樂死而放棄治療?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的人/孤單/老弱⋯會不會更傾向選擇「安樂死」?

「年老、生病、衰弱,這也是生命的自然過程。社會要思考的是,如何幫助人安詳走到人生盡頭,而不是用死提早結束」(by 楊秀儀)。「長照」和「安寧療護」沒有做好,將加重「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的滑坡效應。

有句話說:「看清終點,使人豁達」,面對死亡所展現的態度,是人生必經的生命教育,也是人性尊嚴的表現。人尊嚴地走向生命的終點,自然地歸於安息,如日昇月落、花開花謝,這才是真正的「善終」。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作者/張容樾/美國科技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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