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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現在進行式?今年大法官會議擬討論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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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大法官會議可能針對「通姦除罪化」進行憲法法庭大辯論?支持者認為通姦罪無法維繫家庭,反對者鼓吹政府應傾全力鞏固婚姻制度。ETtoday「行動法庭」2月4日邀請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及李晏榕律師擔任來賓,探討是否應該廢除通姦罪。

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已達成「通姦罪除罪化」決議

李晏榕律師指出,司改國是會議早在2017年達成「通姦罪除罪化」決議,主要原因有二:

一、人民感情不能用刑罰強制,若用刑法規範,強度過強。人民情感自主權及性自主權用刑法規範,以憲法角度,違反比例原則。

二、構成「通姦罪」,現行實務困難重重。判定犯「通姦罪」,法院實務採陰道「接合說」,需要證明配偶和第三者有性交行為,但是這通常是兩人私下的場合,當正宮要取得證據時,可能也會觸犯刑罰的妨害祕密罪,導致雙方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正宮侵犯隱私權,家庭關係反而更差。

通姦罪不應除罪化 它破壞了人與人之間最深的信任

通姦罪本是要懲罰通姦的人,但是常常懲罰到女性。因為女方撤告男方的比例偏高,曾理事長認為可能是文化使然,也可能潛藏經濟不公平的問題,但是要處理的是公平的問題,而非把通姦除罪化。

曾理事長強調,通姦罪破壞了信任,這是需要負責任的!人與人之間最深刻的關係就是在夫妻之間,是一份盟約的關係,這份關係是建立在信任上。

曾理事長認為,雖有人覺得刑法規範通姦罪程度過強,不應用刑法規範個人私生活領域,若以酒駕而言,其實是個人的飲食習慣,但是酒駕確實會影響公共安全。若認為通姦罪只是個人私生活,恐怕太過單純。

正反雙方大辯論

主張一:透過刑法通姦罪介入「私人情感」,並不合理。

支持通姦除罪化:
李律師強調,通姦除罪化並未處理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民事配偶權仍受保障,外遇的兩位要付受害方一筆賠償金。人民情感自主權及性自主權用刑法規範,以憲法角度,違反比例原則。

反對通姦除罪化:
通姦罪不只是關乎個人,制定通姦罪的目的乃在於預防通姦、保護婚姻。法律制定的意義是讓你知道這是錯的,這不代表所有的罪都會消失,就像是刑法有殺人罪,可是社會殺人案件層出不窮。

參照大法官第554號解釋,刑法通姦罪是期待婚姻中配偶互守忠誠義務,其預防功能有三:一、社會生活的基本規範;二、增強人民對婚姻的尊重;三、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通姦罪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傳遞不要與人通姦,破壞婚姻的重要價值。

通姦除罪化
參照大法官第554號解釋,刑法通姦罪是期待婚姻中配偶互守忠誠義務(圖片提供:翻攝節目)

 

主張二:通姦罪對女性不公平,所以要廢除通姦罪。

支持通姦除罪化:
男性發生通姦罪是女性的6倍,但是女性被判刑的比例高過男人。通姦罪法庭上被定罪的男女比例,男:女=46:54,妻子原諒外遇丈夫是50%,先生原諒太太是43%,原諒小三是31%,小王幾乎是被打到半死,所以應該要廢除通姦罪。

反對通姦除罪化:
通姦不應該除罪,應該是重罪,因為破壞配偶對你的信任,也傷害到你的孩子。處理的是公平的問題,而非把通姦除罪化。針對通姦罪性別不平等,立委曾提「告訴不可分」,不能只對配偶撤告,只能一起提告配偶與小三小王,或是一起撤告;也有立委提通姦罪改為「公訴罪」。

台灣目前單身人口創新高,大家對婚姻沒有盼望,不想步入婚姻,曾理事長呼籲政府應該要加強公共利益,強調婚姻值得大家守護、維繫。曾理事長認為,與其提問刑法該不該介入「私人感情」?倒不如問是否要用國家力量保護「社會根基」─婚姻家庭制度?

(記者詹杏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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