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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未影響小孩教養?網友:研究報告被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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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巴爾幹半島的斯洛維尼亞於今年2月24日起同婚合法正式上路,但不得領養子女。同運團體表示「同志家庭能給予跟異性家庭一樣的愛,所以小孩不管被誰養都『沒有差別』」,但綜合國外的研究成果發現,同性戀家庭子女較容易產生跨性別及性傾向較不確定之問題。

根據<下一代幸福聯盟>報導,支持同婚者常引用國外研究報告來支持「同志與異性家庭子女毫無差別」之說法,但其引用的研究報告是否被斷章取義?亦或是沒有任何研究上的瑕疵或限制嗎?

學者舒曼(Schumm)檢視從1979年到1986年中的51篇文獻,他於2008年發表論文,指出部分學者在引用高特曼(Gottman)的研究時有「臭鼠效應」(Woozle Effect)的狀況。所謂「臭鼠效應」,指在引用別人的研究時,「沒有」提到所引用的資料有研究方法的限制或問題,而造成以訛傳訛的現象。

當年高特曼做完同性戀領養研究後,在結論註明「找不到證據證明孩子被同性戀家長養育長大會造成負面影響,可能是因為資料不足」,但後人卻在引用資料時,忽略高特曼這段說明,把該研究當做「同志家庭子女與異性家庭子女毫無差別」的有力證據,連學術界都受影響。

心理學家哥柏格(Goldberg)在2012年所發佈的一項研究發現,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孩子,在行為表現上更為中性。相反的,在異性家庭子女所表現的性別差異,比同性戀家庭的孩子來得明顯,而且在女同性戀家庭成長的男孩,因缺乏男性的角色模範,造成他們較少表現出男性化的性別特質。

在同志家庭長大的小孩,更容易發展出與其原本生理性別不相符的性別氣質和同性性傾向。另一方面,同性雙親所養育的孩童無法藉由模仿家長,發展適切的性別角色行為,而影響同志家庭子女的社會適應力。顯示同性戀家庭無法兼顧男女平衡結構。

根據伐哥特(Fagot)和哈根(Hagan)的研究,家長在語言和非語言訊息方面,都會對孩子的性別角色發展產生潛移默化之功能。女同志伴侶養大的兒子跟異性伴侶養大的兒子不同,原因不只是因為缺乏男性模範,也是因為女同性戀家長比起異性戀家長,對跨性別的行為表現更具「忍耐力」。

柏斯(Bos)和史丹弗(Sandfort)以荷蘭的同志和異性家庭作為研究對象,在2010年的文獻也指出,在女同志家庭較少教導孩子做出符合其生理性別的角色行為,造成孩子比較中性,並且其孩子對自身性別並無特別歸屬感,以及較不確定自己以後會不會投入異性戀的交往關係。他們表示,女同性戀孩子對自己的性傾向懷疑,有很可能是因為家長的態度影響到孩子的性傾向認同。

知名的婚姻家庭學者大衛帕諾(David Popenoe)在其著作〈無父的家庭〉中指出,父母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和功能是不同的,小孩需要在有爸爸和媽媽的家庭中成長。

除了需要外,兒童也有受父母照顧的權利。按照國際人權標準,兒童在「有爸爸和媽媽的家庭」中受照顧是其人權,這是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和第18條給予兒童的權利。兒童權利公約在2015年已具有我國法律的效力,大人不應該剝奪兒童受到父母照顧的人權。

荷蘭首開先例,在2001年將同性婚姻及收養子女合法化,迄今也不過只有16年。短短10多年,尚無充足證據指出在同性婚姻家庭成長的孩子身心健康。

由上述各研究結果看來,兒童為國家未來的棟樑,因此他們的身心發展、教育問題不得不審慎思考之。(吳雯淇/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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