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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稿》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開放予單身女性 違反生命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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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六女兒在台北某醫院參加「人體研究倫理講習班」,回來分享。她說,人體試驗極度重視倫理,而上課的教授醫師更是此領域之泰斗,非常博學多聞。授課醫師指出,倫理是個人或人群的行為原則,人與人相處的規範;而生命倫理 (Bioethics)是應用道德原則方法處理生命科學中的倫理問題。其授課內容讓我想到近日有民眾提案的「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開放予單身女性」,這個議題就牽涉到非常深刻的生命倫理。

 

行為準則分為三個層面:道德、倫理及法律。道德是個人的價值觀,講求的是自我約束。團體運作,則是以倫理及法律來規範。倫理,是根源於「自然法則」(Nature Law)(註1) 的團體共同遵守信約,以團體紀律來約束。法律則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公民的共同價值觀,主要由國家公權力來執行。所以維護國家社會的運作,最高標準是團體共同遵守信約的道德;公民共同價值觀的法律,地位絶對在道德之下。所以,制定法律,不可違反道德。那麼,「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開放予單身女性」,是否合乎倫理呢?

 

我們都知道,孩子由父母自然受孕生出,並能由親生父母照顧最符合孩子的福祉,是「合乎自然法則的團體共同遵守信約」。「單身女性人工受孕」讓孩子非由自然受孕所生,也無法接受父親的照顧,完全違背此信約。因此在倫理思辨中,它不符合注重責任良心,不管感性及結果的「義務主義」。那它是否符合倫理中以結果看是非的「結果論」呢?

 

「結果論」提到判別行動好壞或是非的標準,依該行動所產生的結果而定。其結果,一是「享樂主義」-追求個人的滿足快樂,是人類最重要的追求;另一是「效益主義」-對「人類福祉」最有益的抉擇,就是正確的抉擇。「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開放予單身女性」的提案乃主張單身女子生育權,此提案即是以「享樂主義」的角度,滿足單身女子「擁有孩子」的欲望,以追求個人的滿足快樂為考量;但是此作法的結果─刻意製造出無父兒及追求單親,則完全不符合孩子福祉的「效益主義」。

 

我們已知,父親對孩子的成長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人工生殖若開放予單身女性,等於由國家立法同意讓孩子一出生就無父。支持者總是辯稱,「離婚單親也不在少數,為何單身女子以捐精生子成單親家庭就不行?」。但我們要知道,倫理問題是評量個人的行為恰當與否,及是否違反「團體共同遵守信約」,因此他人的行為不是參考依據。譬如,別人可以殺人放火,難道自己也可以殺人放火嗎?

 

所謂不合倫理,就是相處的模式不對,没有以符合「團體共同遵守信約」方式去對待另一個人。單身女子捐精生子,以不符合「孩子由父母自然受孕生出,並能由親生父母照顧最符合孩子的福祉」的信約去對待捐精後代,是不講倫理,也不合乎人性。若不講究倫理,則這個人類社會將會走向滅亡,也會被人們所棄絶。

 

4月13日政府開協作會議討論此議題當天,提案人要求修正《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使其能適用於未婚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我們可以預期,一旦單女捐精生子通過,未來有可能會出現更具爭議的代理孕母議題。

 

每一個孩子都是從一父一母而來,都渴望著家庭的溫暖與安全。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和未來的代理孕母,將從基本上撼動社會對這個人倫的理解與詮釋。社會要持續發展,有賴對價值清楚的定位。「單身女性接受人工生殖」乃是從個人「享樂主義」的角度出發,但如此卻阻止了孩子知其父及由生父撫養的可能性,讓他們無法與生父建立任何關係,並被剝奪了醫療家族史;而且連法律上的父親也没有,嚴重危害兒童權益。當同樣的邏輯發展至代理孕母議題上,必然還有弱勢女性的「身體器官商品化」和「階級剝削」等問題。如此將個人權利凌架於普世價值之上,實在是「以人權之名,行瓦解人權之實」!

 

國法為公器,人命大過天。「法律」,絶不應被某些人的私慾掌控,更不能被這群揮舞著人權大旗,實際卻迫害孩子人權的人所操弄!

 

(註1)在「自然法則」下的倫理是客觀的。什麼是「正確」和什麼是「錯誤」的定義,對於每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不因人而改變。

(作者/潘紫燕/曾任小學教師)

以上言論,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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