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婚姻非人權 退休教授引經據典反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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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在行政流程上,雖因大法官言詞辯論庭的結束而暫時告一段落,但民間正反雙方的聲音仍不斷在醞釀發酵。一名科大退休副教授張森富5日投稿到媒體<蘋果日報>,他列舉典故直指婚姻是一種榮譽、責任和約束,並非如同運份子所言是一種人權,認為不應干擾原有設計的婚姻制度,應另立專法。

張森富在投稿的文章中指出,挺同婚者常高舉著相愛是天賦人權,指《民法.婚姻編》排擠同性婚姻是一種對同志人權的侵犯,也是違憲的。相反地,反同婚陣營則指出,婚姻是自我國人民千年習俗下來形成社會規範和機制,立專法同樣可以達到同志結合的目的,同時也不違憲。因此,他認為,雙方最重要的問題點在於,婚姻的定義和它是否屬於人權?

張森富解釋,人權的理念是基於「人人生而平等」,故人所享有的一切權利也應等齊視之。不過他點出,婚姻並非與生俱來,而是一種社會約定成俗的制度。他舉出《禮記》的記載,「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佐證「婚姻」在古人的設計中是為了自然繁衍、承先啟後的目的。也因此,千年來形成社會對婚姻推崇,像是《中庸》就寫「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將夫婦視為是「五倫」的開端。

張森富進一步闡釋,「男女」在「婚姻」中成為夫婦共組家庭,不光是受社會肯定的榮譽外,也還有生育的責任。更因為要對下一代負責,而有約束限制、自由受限,這種限制束縛在現代社會具現化為法律條文。這樣看來「人權」是指一種「自由」,但婚姻卻是對「自由」的限制。

在文章末,張森富寫到,既然婚姻目的本就不是為同志伴侶而設計,同時也非追求幸福的唯一管道,當然也不會妨礙同志追求幸福的權利。若要滿足同志的需求,為何不設計一套專門的制度?但目前卻一直要將多數人已運作許久的制度改得面目全非、一體適用,令他不禁問「到底所為何來?」(李明凱/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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