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林益世二審逆轉 重判13年半

[adrotate banner="32"]

圖片來源: 影片截圖

記者馮紹恩/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起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沒有貪汙,僅輕判7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認定林益世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改判13年6月,併科1580萬。林母沈若蘭改依滅證罪,判5月得易科15萬,彭愛佳等3人無罪。

林益世曾在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向經營地勇選礦公司的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陳啟祥為取得中聯公司(中鋼子公司)的爐下渣合約和轉爐石承購權,請林益世幫忙。林益世向中鋼總經理、中聯董事長施壓,使陳啟祥順利取得合約。陳啟祥2012年,又為續約問題找上林益世,但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對中鋼的影響力不如以往,林向陳索賄8300萬元未果,而陳準備2支錄音筆錄下多次談話,在確定未能取得合約的情況下向檢調檢舉。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林是用個人勢力和黨政關係影響力,並非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再加上中鋼、中聯只是民間公司,因此不構成貪污罪,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林益世也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來源,另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林益世一審合併判7年4月,林母等4名親人則獲判無罪。


喜歡這篇文章嗎?分享給朋友吧!

隨時收到優質清新的好文章,請按讚和加入 Line 生活圈!

好友人數


若您願意支持 Kairos 風向新聞的媒體工作,請點擊我要捐款,以實際行動來贊助,讓我們可以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新聞。
線上捐款


歡迎各界投稿,本網站保有刪修權,無稿酬;來信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