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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影片截圖
記者馮紹恩/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2010年起收賄6300萬元、索賄8300萬元,一審認定沒有貪汙,僅輕判7年4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出爐,認定林益世收賄,依違背職務收賄改判13年6月,併科1580萬。林母沈若蘭改依滅證罪,判5月得易科15萬,彭愛佳等3人無罪。
林益世曾在2010年擔任立委期間,向經營地勇選礦公司的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陳啟祥為取得中聯公司(中鋼子公司)的爐下渣合約和轉爐石承購權,請林益世幫忙。林益世向中鋼總經理、中聯董事長施壓,使陳啟祥順利取得合約。陳啟祥2012年,又為續約問題找上林益世,但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對中鋼的影響力不如以往,林向陳索賄8300萬元未果,而陳準備2支錄音筆錄下多次談話,在確定未能取得合約的情況下向檢調檢舉。
一審時,台北地院認為林是用個人勢力和黨政關係影響力,並非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權影響力,再加上中鋼、中聯只是民間公司,因此不構成貪污罪,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他5年6月。林益世也無法交代家人保管箱1580萬元來源,另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林益世一審合併判7年4月,林母等4名親人則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