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

瑞典國會拍案 未經同意性行為等同「強姦」

[adrotate banner="32"]

瑞典國會周三(23日)通過新法案,無論是否有採取暴力或威脅行為,只要未獲對方同意而進行的性行為,都將被視為強姦。法案將於7月1日生效。

綜合外媒報導,瑞典國會23日以257票贊成,38票反對通過新法案,列明只有對方在口頭或肢體語言表示同意下,才屬自願性行為,其他情況下等同強姦。新法也引入兩項新罪名:「疏忽強姦」及「疏忽性侵犯」,最高可判處4年監禁。

過去舊法要求受害者出示暴力證據,且必須完整,法官才會以強姦案審理。不過新法修改為,若其中一方未明確表態發生性行為,而另一方需要證明對方是在「兩情相悅」情形下進行性行為,否將都將一律視為違法,即使沒有使用肢體暴力或言語恐嚇。

瑞典溫和黨司法事務發言人陶比(Tomas Tobe)表示,在該法案投下贊成票。剛開始,她擔心法官未來會聚焦在受害者身上(比如反覆確認是否為合意性交),但她最終認為,這項新法,至少會讓人們在對待女性時,拿出應有的尊重態度。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表示,新法案使瑞典成為繼英國及德國後,世上第十個承認非自願性行為等同強姦的國家。目前歐洲多數國家仍將強姦定義為「施暴、威脅及強迫」,但無法喝止性侵犯罪的發生。(艾以琳/綜合外電報導)

在愛中竭力追求真理,重視媒體對家庭及年輕人的影響。支持風向新聞,♡ 捐款連結:

http://lovecom.org/donate

喜歡這篇新聞嗎?分享給您的朋友吧!

好友人數

 

愛傳協會(02-2369-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