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公投立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權益 幸福盟堅持不改婚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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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幸福聯盟今(9)日上午進行第三案公投連署,「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另立專法保障權益!」下一代幸福聯盟代表曾獻瑩表示,公投主文提到,是否同意在不更改婚姻定義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的權益。今日提出3549份公投連署書送交中選會。

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權益

幸福盟連續三週推出3個公投連署案,第三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不改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之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幸福盟提案領銜人曾獻瑩表示,大法官748號解釋並未更改婚姻的定義,並且允許以專法保障少數族群權益。曾獻瑩強調,大法官解釋當中,給予保障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生活權益,屬於立法形成範圍,包括「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幸福盟認為,本次公投,是藉由創制立法原則,限縮立法者之立法形成範圍,即立法者在不改變婚姻定義前提下,以專法保障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

異性婚姻和同性二人關係上有差異

對於另立專法的理由,幸福盟認為,異性結合,多數人能自然生育子女,即使有夫妻不生育,常是刻意避孕的結果,或少數人因生理、心理等因素才不孕。相對來說,同性間完全沒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幸福盟強調,國家以婚姻制度保障、鼓勵一男一女的結合,有利家庭延續和人口發展,因此並不適合改變婚姻定義。幸福盟也指出,本次公投並不涉及收養子女,因同性家長收養孩童仍具爭議,因此本次公投僅針對同性別二人永久共同生活之權益予以保障,而不涉及子女收養。

另立專法節省社會成本

幸福盟進一步指出,若是要修改婚姻定義,所有相關法條需要牽動修正,總計約112部法律、356個條文,將消耗龐大的行政和立法資源。大法官黃虹霞更直言,如以改變婚姻定義之方式,承認同性別二人的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是根本顛覆傳統異性婚姻制度。再加上,同性戀者人口比例,若依照中研院2013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中所調查,僅佔人口比例的0.2%。

因此,幸福盟認為,為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權益另定專法,並非「隔離但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依照同性別二人的特殊生活模式和需求,設計量身訂做的專法,給予同性別二人於身分關係、遺產酌給、醫療文件簽署和稅務方面之保障。如此一來,不僅可避免衝擊既有婚姻制度,且能免於與現行制度難以銜接的困擾。(馮紹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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