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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生產變癱洗澡又燙死 醫院過失判賠34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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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吳姓婦人22年前在淡水公祥醫院生產時,變成癱瘓無法自由行動,院方答應無償照顧她到康復為止,沒想到4年前,吳姓婦人在醫院內,接受護士和2名清潔人員幫她洗澡的時候,因為水溫過高,害她跌進水熱中後燙傷致死。最高法院判決,醫院和護士等3人因業務過失致死,必須賠償婦人家屬新台幣343萬7620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83年間吳姓婦人在公祥醫院生產,因為施打麻醉藥昏迷導致癱瘓,最後,也沒保住胎兒。醫院及吳婦家屬達成協議,院方同意照顧吳姓婦人,直到她其康復為止,並另外賠償55萬給家屬。

沒想到,民國101年間,一名只有不到兩年經驗的謝姓護理師,和2名清潔工,幫吳姓婦人洗澡的時候,竟在調節水溫之際,一時疏忽,沒有攙扶好癱瘓的吳姓婦人,害她跌入過燙之熱水中,因燙傷造成休克,引起腸胃道缺血性壞死合併肺部和腎臟感染,三天後敗血症死亡。

吳婦婦人家屬事後向醫院及3名員工,提告求償680萬。但醫院宣稱,已支付家屬55萬的看護費和慰問金,而且自吳姓婦人癱瘓以來,家屬都對她不聞不問,認為賠償要求過高;另外,她攤癱瘓住院期間,高達125萬的生活費,都由院方買單,從沒沒向吳婦家屬索取,主張從賠償金中抵銷。

但法院三審都認為,醫院當初已和吳婦家屬簽立和解書,承諾照顧吳婦,院方不能以此抵銷償金。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吳姓婦人丈夫一直沒再婚,希望有朝一日能康復和他團圓,而吳母經喪女之痛,判決醫院和護士及清潔人員應賠償343萬餘元,醫院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江呈亨/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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