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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推同婚又推通姦除罪化 律師:根本要破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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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修正民法972之理由

最近除「修改民法972」外,「通姦除罪化」再次被提出來,有趣的是,這兩個法案竟然出於「同一立委」之手,既然同一人,又是法律人,那麼邏輯理當一致。我們就來看這兩法案:

「修改民法972」一方面希望保障不同性取向能進入「目前還具忠誠要求」的婚姻。

「通姦除罪化」,主張「不能用刑罰去逼迫一個人去愛他已經不愛的人」(但事實上通姦處罰的不是「不愛」,而是「不忠誠」,婚姻裡不應只有情愛的感覺,更要有忠誠的責任,穩定的關係不能只取決於有無fu)而把婚姻裡的忠誠義務的刑事外控機制拿掉,認為違反忠貞義務不是犯罪,頂多就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事實上民事損害賠償金額少的可憐),理由雖然好多,但就是主張『性權』『情愛』高於一切。

主張修民法972者,一開始喊出來的都是「愛」,媒體營造的訴求也是「讓有情人終成眷屬」,以「婚姻是人權」,所以要直接修改婚姻定義,讓其他性取向者能加入這本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裡。應該是希望進入的是有忠誠義務保障的婚姻吧!(除非一開始就抱持就是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不要忠誠,只要婚姻裡的稅賦優惠或財產保障等)

不管婚姻是不是人權,既然要加入「婚姻」,目前「忠誠」仍是婚姻建置的重要基石,因為有忠誠的期待,雙方才有可能放心讓自己投入,包含關係的穩定,生兒育女或犧牲追求自我來成就家庭圓滿,甚至金錢的投注使用等。(我知道對方會用「異性戀外遇」等來說忠誠早就不存在,但試問,倘若忠誠不存在,是因為制度出問題嗎?還是因為自我過度膨脹導致?我們需要的是修復關係,找回忠誠,而不是解構制度)

不管兩法案是否都通過(依照目前的模式,不管先過哪一個,另一個應該會隔幾年就被提出),但將同一立委提出之兩法案對照言之,倘若婚姻定義在「民法972」被修改,忠誠外控機制也因「通姦除罪化」中被拿掉,婚姻不再有神聖性,那婚姻還剩下什麼呢?剩下的早就不再是我們認識的婚姻了。而「孩子」在不同性取向者的結合關係裡也不是重要項目,那麼合理的理解,不同性取向者希望在婚姻中有的保障,大概就只剩下「財產」和「遺產」或「代理權」等有關,而這些部分原本並非婚姻的重要項目,本來就可以以專法規範,但為了這個非主要的婚姻保障,要修改婚姻定義,進入一個不見得能全然適用婚姻各領域的制度,這樣真的是修法的目的嗎?這真的是「真心相愛的同性戀者」要的婚姻嗎?真的只是為了婚姻平權嗎?我不禁要問,究竟是要加入原本的婚姻架構裡,還是闖進婚姻架構後,要開始拆解架構,甚至毀棄架構。

請不要用「異性戀霸權」、「反歧視」為旗幟,強勢蠻橫的修一個連「真心相愛的同性戀」都不見得要的法律,這樣只會傷害社會,造成更多對立及紛擾。(讀者投稿/吳孟玲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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