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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基法上路!12行業可連上12天班、影響27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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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在今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已於3月1日施行,900萬名勞工都將受到影響。勞動部強調,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也會加強勞動檢查。

勞動部表示,這次修正秉持安全與彈性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並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原則11小時正式上路,配合「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修正,勞動部105年9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例假安排之令釋亦將同步廢止。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法令修正,勞動部於在上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將與《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同步在3月1日生效。

勞動部強調,「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適用對象,並非一經公告即可實施;個別事業單位仍應踐行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始得依法變更輪班換班間距及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至部分團體希望指定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而尚未經勞動部公告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與勞雇雙方持續溝通,評估是否確有適用必要。

勞動部說明,有關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之例外情形,修法過程中已參採各界意見,增設把關機制,相關執行作為如下:

一、 有關輪班換班間距部分,仍以11小時為主,僅允許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勞動部公告後,始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

二、 有關七休一例假之排定仍以勞工不得連續逾6日為原則,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彈性調整例假。

這次修正《勞動基準法》新法重點包括:取消休息日加班工資工時「做1給4」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提高由46小時提高至54小時、3個月加班工時上限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

另一方面,加班費換補休也正式入法;明訂勞資雙方同意後,加班費可換補休,且應依勞工加班時數計算換補休時數(1:1)。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依施行細則須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或曆年制等5種期限擇一結清,勞工屆期未休完時,僱主則應依法定標準換回加班費。

有關引發議論的輪班間隔,則可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僱主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輪班間隔可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但適用的行業則需經勞動部公告,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根據勞動部公告,適用此規定者目前僅台鐵、台電、中油、台糖等特定人員。

七休一例假可挪移部分,新上路版本規定,在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勞工每周1天的例假可在7天周期內挪移,也就是說,最長可連上班12天。但可使用的行業需經勞動部公告,且30人以上企業實施要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勞動部公告包括製造業、旅行業、水電燃氣業、客運業、貨運業、冷凍水產、蔬果、製冰業等12種行業、18種情形可連上12天班,粗估涵蓋約270萬人。

勞動部再次強調,《勞動基準法》新修正條文,自3月1日施行,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也會加強勞動檢查。雇主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以維權益。(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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