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罷免前10日不得發佈民調!若觸法可罰50至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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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罷免案投票將在16日舉行,自6日開始到投票時間結束之前,不得發佈任何民調相關消息,也不得轉傳、報導或引述。而投票日當天16日零時起,更不得已用Line、臉書等方式為任何一方拉票,若違反依法可處50萬至500萬罰緩。中選會表示,16日當天從早上8時至下午4時進行投票。

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的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另依選罷法第56條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不在此限。二、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的行為。

陳朝建強調,選罷法第110條也規定,違反第53條或第56條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陳朝建特別提醒全體國人,關於前述罷免案,自本月6日起,就再不能發布、引述相關民調。此外,於本月16日(投票日)凌晨0點起,亦不能在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50萬元到500萬元罰鍰。(馮紹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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