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要聞

親密照成分手惡夢 律師:再愛也別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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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之間的交往若無法走到最後,就勢必走上分手一途,但似乎並非所有人都能「和平分手」;近日有網友在網站《爆料公社》上表示,有名剛滿20歲的女生被前男友以散播裸照為由、威脅不得分手。

該名網友「有點甜」在《爆料公社》上表示,「這位女生剛滿20歲,年紀單純,卻被台南某位男生以裸照散播恐嚇、要求不得分手」、「在交往期間,對方還動手打了她!還在分手後期間傳訊息恐嚇他(女方)媽媽」、「並且貼(傳出)當時在一起時,拍的自拍上身裸照、不斷搔擾」,並表示男方也將這些私密照傳到別的社團與群組;種種騷擾及威脅,使女方不堪其擾、身心俱疲,嚴重到有了輕生念頭、還得找上精神科進行治療。

男方種種騷擾及威脅,使女方不堪其擾、身心俱疲,嚴重到有了輕生念頭、還得找上精神科進行治療。(圖片來源:翻攝自爆料公社)

事實上,這樣的案件層出不窮。日前就有名廖姓男子以同樣的手段,以10次性交行為來換取女方的私密照,並且不斷傳送威脅簡訊與照片恐嚇對方;男方事後被依強制性交罪等共7條罪名移送法辦,合併應執行7年徒刑。

因為網路流通迅速、社交通訊軟體也非常方便傳送影、照片,導致許多人成為受害者;由於受害者眾多,今年社群網站FACEBOOK宣布嚴格控管,防止私密照片或影片,在當事人不同意的情況下被轉傳。不過,並不是每家網站都能嚴格把關照片流傳;根據中央社報導,在法國執業的律師詹文睿提醒台灣學生,「再怎麼愛,還是不要拍(私密照)」,以免分手後被惡意散播。

詹律師表示,照片是「一旦傳給別人就有去無回」,事後相當難處理,並表示有些人在進行法律程序的同時,心理壓力難以承受,還得求助諮商。根據現今法律來看,公開他人的私密照,影響受害者的名譽與生活,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35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而未經過他人同意拍攝、錄影他人身體私密部位,也觸犯了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罪

如同詹律師所說,「再愛,還是不要拍」,以免觸犯法律、感情談不成,更造成雙方終生遺憾。

(謝以慈/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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