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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教部下架新規定1/教師管教權被學生否決? 只要學生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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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月初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學生抗議應調整或停止處罰」及第22條「下課時間禁止管教學生」最受爭議,引發教師團體反彈,同於9日發布相關聲明。台北市教師會前任理事長張文昌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的表意權,是鼓勵兒少有機會表達意見,但不代表能夠否決老師的管教權。教育部於昨(16)日低調發布,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針對第15條「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全國教師會(全教會/全教總)表示,此條文意謂,只要學生提出異議,不分青紅皂白,老師就必須調整或停止管教措施,等同於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也代表老師的原管教措施「是錯的」,所以才需要「調整或停止」。這與原先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相較,勢必會造成教學現場的困難。

教育部回應,引發爭議的第15條,是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兒童最佳利益,及第12條尊重聆聽兒童意見。當學生對於教師處罰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時停止處罰,並給予學生說明機會。教育部也認為,教師可在此時自我檢視,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例如鞭打、公然侮辱、身心虐待等)。教師若認為仍有必要管教,仍可繼續管教。

張文昌指出,根據《教師法》第51條,教育部應諮詢全國教師會,才訂定相關規定該辦法具有強制力,對於教學現場的影響甚大,應先諮詢相關團體,如: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

張文昌說明,《兒童權利公約》的兒童,是指18歲以下未成年人,其中的第12、13條的「表意權」是指讓兒少有機會表達意見,例如:鼓勵兒少參與校規制定、服儀規定,這是學生民主參與、公民教育的一部份;但這並不代表若學生對老師的管教有異議,教師就必須先暫停或調整管教,倘若如此,意味學生具有否決權,否決老師的管教權,也是不尊重教師專業,不信任老師。

未料引起教師團體大反彈,教育部於昨(16)日低調發布新聞稿,第22條規定原意是避免藉由「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處罰學生,但用字生誤解,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之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教育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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