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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民團:同性民事結合不可行 因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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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有香港議員提出短簡議案,促請政府認可「同志締結伴侶關係」,讓同志伴侶可享有和異性伴侶平等的權利。不過香港民團《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日前在港媒投稿表示「同性民事結合」違反《基本法》,是不可推行的政策。

據港媒《立場新聞》報導,黃偉明投稿表示,雖然「結合」不同於「結婚」,能夠給予同性伴侶權利,又能兼顧婚姻制度,是一舉兩得的做法。但黃認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因為可能衍生婚姻中出生的下一代符合社會福址的性關係,因而獲得政府嘉許的福利。反之,同性伴侶還存有社會爭議,若強制納入法案,不是變向強迫要香港巿民支付的社會成本嗎?

先前香港入境處的公務員梁鎮罡,因政府拒絕承認他與同性伴侶的「婚姻關係」,造成他與伴侶不能享有公務員配偶福利,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最後高等法院以《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判香港當局勝訴,並駁回梁鎮罡的上訴。

此案例轟動香港社會,黃偉明卻認為判決合理。他認為,政府願意為公務員甚至是其配偶提到相關醫療福利,其實也正是說明了一男一女的合法婚姻,是政府嘉許且願意支付(或者說是納稅人)福利成本的制度。

如果有一天,「同性民事結合」的法例獲得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以享有與一男一女婚姻齊頭式的福利。在同性關係在社會上普遍還受到爭議的情況下,不認同同性關係的香港巿民,就必須被迫間接支付公務員的同性伴侶的醫療福利的成本。以人權的用語來說,這是侵害他們的「良心自由」。

黃偉明引用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八條第一項,「人人有權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表示,若有政府推行一個制度,甚至是法例,強逼人作出違背良心的事,即代表該政府是侵害他人的良心自由。

依據上述公約條款,黃認為,「同性民事結合」的法案是會使特區政府陷入侵害他人「良心自由」及違反以上所提及的人權公約的處境。而《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必須遵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任何法案,如果涉及違反這公約,這法案可以算是違反《基本法》了。(艾以琳/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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