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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原住民獵人非常上訴案 ​​最高法院停審並首次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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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布農族人Tama Talum(王光祿)因持改造獵槍上山打獵,遭最高法院判決3年6個月定讞,但經檢察總長顏大和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已經暫緩入監。最高法院今(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蒐集各界證據後,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這是最高法院史上首次有法官聲請釋憲。

王光祿因持有獵槍、射殺保育類動物山羌,日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名判刑3年半,全案定讞。後經許多原民團體力挺,顏大和罕見提出非常上訴,主張本案原審判決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須符合「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要件,才能主張免責,已超過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法院於今年2月開庭調查,廣泛蒐集資料後,今日作出評決,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這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

合議庭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罔顧其生活習慣,既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兩公約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

合議庭認為,司法機關具有平亭曲直、實現正義的職責,但仍當謹守權力分際,故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馮紹恩/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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