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電動車輛免牌照稅至110年 估計可增949億元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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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28)日上午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讓地方政府免徵電動車輛牌照稅至民國110年底。根據經濟部估計,可望增加5795輛電動汽車、電動機車17萬1千輛,產值估計949億元。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我國電動汽機車還在初始發展階段,目前有免徵牌照稅的電動汽車僅有929輛,而電動機車只有27輛。

為促使民眾使用環保的電動汽機車,並跟上世界趨勢,財政部推動《使用牌照稅法》修法。吳自心指出,此次牌照稅修法的核心為將電動汽車的免稅期限延長,配合貨物稅相關規定,牌照稅免稅期限延長到110年年底。吳自心說,目前電動機車並沒有免稅規定,因為過去年度的電動機車的馬力較小,本來就在0稅額的範疇。

財政部考量最近幾年電動汽機車的發展,吳自心表示,像是在歐洲國家,挪威2025年以後禁止燃油汽車銷售,荷蘭2025年是要求零排放的汽車才能銷售,其他如英國法國等,都有規定2030或2040年要完全禁止燃油汽車銷售。「因此將來電動機車跟汽車的產業,一定會隨著國際趨勢,跟我們國家對產業政策推動,跟過去有不一樣的發展。」(馮紹恩/台北報導)

《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經濟部扶植電動車產業政策,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及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定額免徵貨物稅期限規定,修正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範圍,由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擴大為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延長電動汽車免徵期限及增訂電動機車免徵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修正條文第5條)
二、 配合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用語,將「機器腳踏車」修正為「機車」;修正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增列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大客車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修正條文第6條、第9條、第11條、修正條文第6條)
三、 考量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增訂經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正條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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