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助女同志伴侶打釋憲後第一場同婚行政訴訟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昨(23)日再度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助第二對女同伴侶訴訟。他們再度表示民法違憲已經無效,同婚應判即刻合法。然台灣公民權團結組織也在現場抗議,反駁釋憲本身就有問題,748號釋憲文沒有公信力。
伴侶盟日前助一對女同志伴侶打行政訴訟,遭法務部的反駁,748號釋憲文未指〈民法〉哪一條失效,勿過度解釋;下一代幸福聯盟也有發出聲明,釋憲文指2年內用何種方式讓保障同志兩人結合,是屬於立法機關,在這段期間內,行政法院和戶政機關都得等立法配套的完成,不得擅自准許同婚以免破壞社會秩序。該盟昨又陪同台灣同志熱線協會資深研究員呂欣潔和她的伴侶陳凌打第二場行政訴訟,並再強調他們「正確的解讀」。
伴侶盟認為,位階高的748號釋憲文已經宣判位階較低的〈民法〉婚姻章已經違憲,應按照釋憲旨意判同婚立刻合法,法源現行法直接適用即可,如〈戶籍法〉33條和〈民法〉982條的內容文字均用沒性別的「雙方」、「兩人」。呂欣潔指出,許多同志跟他們一樣都是台灣公民,相愛卻在法律上卻沒有保障,他們可等但許多同志的生命不容許再等下去。
伴侶盟現場的說法,引起在表達不同意見的民權團直接表不滿與抗議說,民國19年實施的〈民法〉本來就沒有規定同性結合,同性要結合舉辦儀式昭告天下也沒禁止,何來有違憲?而同婚釋憲從整個程序上就有大法官、鑑定人立場偏頗,及釋憲時機侵犯立法權的爭議,故748號解釋文本質上就有爭議,更不用談到解釋文中切割婚姻重要的生育功能,偷改了婚姻的定義。
而關於法律上沒有保障,幸福盟曾指出,〈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其實同志早享可彼此當家屬身分的權利與義務。
此外,本次訴訟源於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和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號召30對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但當時適逢高雄氣爆舉國哀悼。幸福盟指出,有新興的同性戀團體「同心盟」指控他們不顧高雄氣爆時社會的氛圍,踩著災難成全自己,破壞社會觀感。幸福盟也批,此舉誤導大眾以為同性伴侶完全無法成家、無法當家人。
最後,即便堅持「民法違憲、同婚立刻合法」,伴侶盟等人還是呼籲開了4次同婚法制化小組的行政院應儘速提出同婚法治版本,讓立法院下次議期能來討論,通過〈民法〉修正案。本次法庭程序準備結束,預計下次進行辯論。(李明凱/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