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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含閨蜜作證兩情相悅 陳星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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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騰一時、引發台灣社會關注的作家林奕含,疑似遭補教名師陳星性侵案,經過113天偵辦後,台南地檢署在22日舉行結案記者會,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不起訴處分。

南檢指出,林奕含家屬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時序表1份、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

至於林奕含生前所遺留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但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也於今年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奕含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不要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蒐證。

其他證人提供證據部分,南檢表示,證人所提供林奕含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林奕含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手札1本。

之後檢方分析比對資料,林奕含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奕含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手札。

另外,此案共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關於陳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的林奕含性交罪嫌部分,檢方指出,林奕含在高二、高三時分別是17、18歲,她是在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根據林奕含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作證,可確認陳星是在林奕含滿16歲後才認識。就算是二人於認識後有性交行為,也難認陳星有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此外,有關陳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檢方表示,林奕含於台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的課程是在98年5、6月間結束。林奕含於98年間,是在1月30日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98年7月1日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而陳星與林奕含間的師生關係,最遲在98年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也就是雙方不再具有補習班師生關係。因此檢方判定,陳星並未觸犯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檢方表示,關於陳星一案,除告發人主觀臆測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因此認定罪嫌均不足,採不起訴處分。(翻攝自youtube)

而在精神病就診紀錄,以及住院病例中,也都沒有林奕含提及遭到性侵害的紀錄,且林奕含閨蜜「世世」到庭時證稱,剛上大學時,林奕含曾約她林和與代號A8的證人,在台北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見面。當時林奕含向大家介紹陳星是她的男朋友,雙方互動親密。林奕含曾表示,真的很喜歡陳星,從來沒有說過她遭性侵害。

證人A8亦表示見過陳星一次,與「世世」證詞相符,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奕含從來沒有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奕含在與陳星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提過她有跟陳星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另外,包括林奕含的高中同班同學A6、A5、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奕含曾於不同時間告知曾與陳星交往一事。林奕含父親也表示,世世及A8皆為林奕含閨蜜,說法應可信,因而檢方綜合兩人及其他證人說辭,認定陳星並未觸法。

南檢指出,綜上,陳星的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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