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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不是自然人?孕婦遭撞早產小孩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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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發生一起車禍案件,從事代駕驗車的林姓女子和梁姓婦孕發生車禍,導致梁姓孕婦懷孕6個月當天必須剖腹早產,嬰兒出生2個多小時隨即就呼吸衰竭死亡。法官判決時,認定胎兒因尚未出生所以林姓女子並不涉及刑事,而駕車致使發生車禍的部分屬於業務過失傷害罪,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55歲的林姓婦人持有自排車駕照,去年代客開手排小貨車到彰化監理站辦車體變更業務,而回程時卻不慎撞到一名騎機車的25歲梁姓孕婦。車禍現場機車倒地,小貨車則衝進旁邊的稻田。梁女車禍後,右側骨盆跟髖臼骨折。當時本來24週的胎兒心音每分鐘120次以上,降到僅有每分鐘80次,醫院判斷胎兒狀況危急選擇剖腹產,結果嬰兒因為器官發育不全,過2個多小時當天晚上就因呼吸衰竭死亡。

法官判決書中,提及在車禍事件中,林姓婦人僅有自排車駕照卻代替客戶開車辦理業務,回程不慎撞到梁姓孕婦。雖然車禍導致早產,但事故發生時胎兒還在孕婦體內,「並不算自然人」,即使是因為車禍導致早產後死亡,也不會算在車禍過失責任中。而林姓婦人事後自首,可減輕其刑,所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而該案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因此法官僅針對林婦對梁婦造成的業務過失傷害論刑。

此事件引起網友許多討論,有網友認同法官此次的審判,認為的確自然人的權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出生後才是有權利主體的自然人。但也有網友認為源頭是「恐龍法律」。但更多網友以墮胎為例,認為若胎兒算是人,「每年豈不是有十多萬件殺人案件發生?」認為目前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因此法官判決沒有問題。

雖然現行法律允許墮胎,但其實「墮胎」或是生命議題在台灣一直都存有爭議。如輔大生命倫理研究中心長期推動尊重生命的運動,並反對優生保健法的部分條文,並數次促使立委提案,試圖推動刪除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建議增加墮胎前「輔導與靜思期」條款,亦即國人引用第六款墮胎時,應有6天法定思考期諮商協助,並不得因選擇胎兒性別而墮胎,以保護胎兒擁有其為人的尊嚴與生存權。(馮紹恩/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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