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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死後有人陪伴」拐殺男童!法官: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判兩嫌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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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李靖、陳天心在前年共同拐殺一名小學六年級男童,一審兩人都被依殺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台灣高院二審在6月30日上午宣判,合議庭雖表明對被害人傷痛感同身受,但認定兩人犯行「非情節最重大之罪」,判兩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在前年五月間,一名新竹市的小六男童遭男子李靖、陳天心兩人勒斃,案發後,警方在一天內就將兩人逮捕。李靖供稱,自己行凶動機只是因為想要自殺,想要男童陪伴,所以才買凶殺害林姓男童。新竹地院一審以兩人非窮凶極惡、已有悔意等理由,依殺人罪名判處李靖和陳天心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高院,犯人李靖堅稱自己想輕生而「攜伴同死」,陳天心則喊話要男童家屬「別被仇恨蒙蔽」;被害的男童父親,則是要求「應判死刑」。

李靖(左)稱自己想「攜伴同死」,陳天心(右)則喊話要男童家屬「別被仇恨蒙蔽」。(翻攝自YOUTUBE)

綜合相關報導,二審合議庭認為李靖不是惡極之人,而是希望「死後有人陪伴」,才殺害林姓男童;兩名被告犯罪動機非無可饒恕,也尚未達到永世隔絕的極刑程度,因此判處無期徒刑。男童父親也專程到場聆聽判決,在聽到兩名殺害獨子的凶手還是逃過死劫,當場難過的紅了眼眶。

高等法院指出,林童父母迄今無法走出傷痛,合議庭感同身受,但李、陳兩人殺害林童,不同於「具嚴重偏激觀念及反社會性格者,執拗於自我偏激想法的犯行」。其次,兩人鎖定林童下手,並非「無差別殺人」,且手段無反覆實施的高度危險性,也無足以引起他人仿效的奇特性。

此外,兩公約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項「情節最重大」的犯罪,是指使用槍械、爆裂物等凶器的血腥恐怖攻擊、屠殺,或凌虐至極後再予殺害的變態殺人;兩人勒斃殺害林童,雖不能說是「非殘暴」,但與「公政公約」的要件相較,「仍有程度差異」。

對此,有網友表示,「台灣司法到底是怎麼了?放縱下去只會越來越亂!」、「沒有同理心的判決實在可惡!該死的沒判死,不是非情節重大就是輕判,這什麼世界啊?」(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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