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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愛滋「免告知」救護員惹議 疾管署:可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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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救護車之前,需不需要主動對消防救護員告知感染了愛滋?有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發文指出,衛福部疾管署一紙公文回覆花蓮縣消防局,指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者到醫療機構治療時,有告知病情之義務」,但加註說明「告知對象不包括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縮寫EMT)」,引發基層消防人員不滿。

事情起因,今年三月份花蓮一名救護員,於緊急救人時,手上傷口疑似和傷患血液接觸,事後才知道這名傷患是位愛滋病患,雖然他已經預防性投藥,但還是很恐慌、有憂鬱傾向。消防救護員發函請教衛福部,疾管署的回文令消防救護人員怒斥,認為他們的命不值錢。

對此,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國際上,並無強制愛滋病毒患者於待援現場,應主動揭露自身感染狀況之規定。以美國為例,若有執行業務暴露愛滋病毒風險事件發生,將於到院後由醫事人員判斷,並進行傳染病快速檢測,並提供因執行業務暴露血液或體液之人員預防性投藥等必要處置。

在國內,因執行業務暴露於愛滋病毒風險,包含醫護人員及警消人員等,醫事人員會立刻採集病患檢體進行血液傳染病之檢測,並由醫師依據傷口大小、深淺和檢測結果綜合判斷,決定是否給予預防性投藥。疾管署則全額補助因執行業務而有暴露風險人員之預防性投藥費用。自96年起,迄今已補助304人服藥,沒有任何人因此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疾管署說明有關救護技術員是否應納為愛滋感染者主動告知之對象,目前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5條規定,設有「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相關部會亦派有代表,內政部可提該會討論。

至於花蓮該名救護員,莊人祥說,已經給予公費預防性投藥28天,在72小時內開始服藥就不會被感染,目前抽血檢驗也呈陰性。莊人祥強調,若消防署認為需要修法,下月衛福部將舉辦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屆時可提案通盤討論。

(畢翠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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