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同志負有貞操義務 出軌可提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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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在21日舉行第3次會議,討論包括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同居義務、住所決定、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等。

行政院祕書長陳美伶指出,接手同婚專案小組後,接到不少挺同與反同團體的關切,但她特別強調,大法官解釋後,希望人性尊嚴可以得到尊重,也會在大法官解釋架構及範圍內完備法制,完成大法官交付的任務;她引用法官老師的一段話:「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多參與討論行程共識,使台灣成為一個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會用最開放的心、最高的誠意,用專業與理性消弭雙方的焦慮,共創和諧的社會。

陳美伶指出,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

1. 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同性婚姻配偶個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同性婚姻配偶之同居義務: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陳美伶補充,同志同樣負有貞操義務,若一方出軌,民事上可提告損害賠償,刑事上仍有討論空間。

3. 住所決定: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裁定前,以同性婚姻雙方之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4. 日常家務代理權:同性婚姻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一方濫用該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她舉例,如果太太用信用卡買東西,刷卡金額超過雙方當初的約定,先生可因此限制配偶,但仍要擔負店家費用。

5.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個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生債務,可由配偶負連帶完全責任。(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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