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要聞

拍板!政院:同性婚18歲可登記 近親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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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台灣社會引發爭議的同性婚姻,大法官會議在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在14日上午,召開第二次的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針對民法親屬編婚姻章內容進行討論。會中拍板決議,未來同性與異性婚姻的年齡,將一律訂為18歲;而現行《民法》對於異性婚姻結婚年齡是,男18歲、女16歲。而現行《民法》中規定,訂婚年齡為男17歲、女15歲,未來不論同性、異性,則一律改為17歲。另外,因為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別,陳美伶說,建議未來一併修訂。

陳美伶也說,禁婚親限制的目的在於種族健康與倫常考量,雖同性婚因無自然血緣關係致造成種族健康疑慮,惟基於倫常,仍應予同性婚同步規範為宜。也就是說,無論同性、異性,只要是旁系血親六等親內,都不得結婚。

至於結婚形式要件,同性婚與異性婚應等同規範,不宜有區別,即須:「書面」、「二位證人」、「戶政機關結婚登記」等三個要件併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此外,結婚實質要件與同性婚姻本質不盡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規定,可不適用。在異性婚夫妻財產制規定上,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只是名稱會做調整,配偶之間的財產制也不再稱夫妻,實質內容不會再做差別。(李遊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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